巩献田:致胡锦涛、吴邦国公开信
巩献田
【全文】
吴邦国同志,并转告胡锦涛同志:
您好!
我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规矩称呼您为同志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同志”是最崇高的、最亲近的,也是最严肃的称呼。我之所以不称呼您委员长,是我觉得这样我对您的谈话是平等的,我不是在与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领导人(大官)谈话,而是党内的平等的同志之间的交谈。我记得我们党曾经两次发布文件,党内一律称呼“同志”,而不提倡称呼什么“长”之类的官衔。我想对此您能理解,也不会见怪。
第一,去年8月12日对于《物权法(草案)》,我写过一封给您和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在9月13日人大法工委胡康生主任约见我,我详细地谈了自己的意见;之后,在9月26日您发表了关于进一步修改草案的三点意见。对于您讲的三点,我既高兴,也忧虑。
高兴的是,您在第二点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其中,“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抓住了制定物权法的关键和要害问题!共产党人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是符合共产党人的宗旨和目的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忧虑的是,您在第一点中却说“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请问:这里行为的主体,也就是“平等保护”的主体是谁呀?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哪个学者或领导人这样讲?
我们历来是讲“国家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严肃的学者和领导人说什么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那么建立新中国以后(因为以前的国家政权不是人民的!),为了祖国和人民的财产而牺牲的无数烈士,是如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
假如这样说,我们党和国家历来提倡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就与物权法不一致,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但一致,而且后者(道德)还是前者(法律)的思想支撑,所以我党在提了近18年法制(治)后,2000年提出了“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