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一:他们认为,招标公司违法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及
《工作规范》,投标供应商是指向招标采购人提供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投标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除应当具备
《工作规范》第
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只要能够提供其合法生产或代理药品的证明文件,包括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代理商分销证明和药品采购记录,依法均可作为药品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就有资格参与投标。纵观与招投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都没有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数量进行限制的规定。但招标公司在制定第五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时,却明文限制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招标文件规定:“对于同一产品,若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可再委托一家药品批发企业投标;若生产企业不直接投标,则最多可委托两家药品批发企业投标。”投诉人认为,招标公司这种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批发和销售该同一产品的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其实质就是限制公平竞争。
理由二:招标公司违法准许同一企业的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投诉人认为,
招标投标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作规范》第
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但招标公司在组织此次招标活动时,却违法准许同一企业的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同一企业法人的各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根本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具备投标主体资格。第三人省复苏药业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该公司下属的药品分公司、新特药品分公司、医药贸易中心、药品科、药品器械销售部、医药保健品分公司等8个分支机构都分别参与了投标。在一家公司8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对于其他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