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说:“关于第二次招标事实是否成立,由本庭合议之后进行认定。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话向证人发问?”
我答:“没有。”
审判长说:“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问题需要向证人提问?”
律师说:“没有。”
审判长说:“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庭归纳了一下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本案合同争议标的额是公开招标采购形成的合同为依据,还是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本庭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同意?有无补充意见?”
律师说:“同意,没有。”
我说:“同意,没有。”
审判长说:“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希望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先由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开始发言。”
律师说:“尊敬的法官,从上午的庭审调查情况来看,所有的证据显示,本案争议的工程采购合同,所谓的公开招标完全是招标公司搞的暗箱操作,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均不能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证人曹东明在叙述他们公司先后两次参加投标时,本代理人特别注意到,不论是合议庭上还是旁听席上,即使是被上诉人席位上的诉讼代理人,大家纷纷擦拭着湿润的双眼,心情无比沉重,如果不在法庭上,我想,今天的场面肯定是泪如雨下,会变成泪水的海洋。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没有任何业绩,弄虚作假提供投标材料,却能轻而易举地在强手如林的竞争者面前胜出,而其它几十家竞争实力很强、知名度很高的投标供应商却纷纷落标,这如何显示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在我们律师事务所出具招标采购过程存在着串标嫌疑的法律意见书后,招标公司自己也公开承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正是基于此,才有重新招标的采购活动。显而易见,原审法院以公开招标而形成的备案合同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与本案客观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合。
其次,我们从第二次招标采购情况来看,中标的供应商不是今天出席法庭的证人所在公司,也不是本案对方当事人,而是豪阔建筑工程公司。不管这家公司是以什么样的理由胜出,重新招标采购结果的事实谁都不能否定。这一事实也就客观地否定了备案合同。显然,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严重背离本案的客观情况。第三,本案争议事实应该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工程总价款1.98亿元的协议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协议充分体现了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互利互惠、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贯彻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该为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所保护。根据上述,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进行改判,确定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我的代理意见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