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
钟凯
【关键词】
劳动法 工会 社会自治
【全文】
在1994年之前,我们国家在劳动领域内还缺少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统一基本法。1994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为落实
宪法中规定的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奠定了基础,而且早前劳动单行法规主要采取所有制立法模式,即按照企业所有制度(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不同分别立法,使得不同性质企业中的劳动者适用不同的规定。至今短短十数年对于一部法律来说并非很长,然而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劳动法在这个转轨时期扮演了一个独特的角色,一方面它充当了市场化改革的急先锋,另一方面它又成为社会矛盾显性化的指示器。[1]正是《
劳动法》一改往日做法,统一以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对象,首次确立了
劳动法领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由于
劳动法主要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该法在我国社会转型中承担的一个特殊职能便是为劳动力市场的孕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框架。[2]在微观层面,《
劳动法》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力使用过程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赋予了劳动者广泛的权利,如平等就业权、辞职权、劳动报酬权、经济补偿权等,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采取了限制主义的立法倾向,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应当承认,《
劳动法》实施多年以来,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
劳动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