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工行存款人间蒸发案判决评述
吴春林
【关键词】存款;挂失;冒领;严格责任
【全文】
一、案情简介
去年6月,郭先生到工行办理3.5万元的定期存款,今年9月,郭先生办理取款时却被告知该存单已经在2005年12月6日被挂失,一周后被人将存款取走。在发现存款被盗取后,郭先生调取了冒领者的资料发现,储蓄所保留的挂失手续不是自己的签字,用于挂失的身份证照片和地址也与自己的身份证不符,并且所留的地址是一个“查无此地”的空地址。除了这些信息不一致外,其他信息与他当初留下的信息完全一致,存款密码也被冒领者窃取。掌握以上证据后,郭先生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本月初对此案做出判决,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找不到冒领者,银行也不肯赔偿,起诉又被驳回,难道3.5万元存款一年之后就突然蒸发?针对郭先生的疑问和诉讼,法院也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的《
储蓄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第
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此外,根据央行1997年11月7日发布的《
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第
三条内容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而本案所谓的“冒领人”符合以上挂失条件,银行应该予以挂失受理。【1】
二、作者评述
作者认为,本案判决没有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判决理由过于简单,判决结果存在偏差。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银行,银行交付给存款人存单,双方便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因此,应当依据
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认定本案存单被冒领的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