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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的法治意义

  南都周刊:现在一个普遍的担心是,一旦邱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可能就会从轻处罚,甚至无罪释放,接受强制性治疗。这种结果对于死者及其家属来说,好像缺乏一种交待,他们的权益怎么保证?
  贺卫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通过某种机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我们成立国家,建立政府,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它能够保证我们生活安定。政府当然不可能为所有的社会犯罪做补偿,公正的司法体系也许就是对社会秩序恢复的一种措施。这种恢复包括对那种违法犯罪者进行必要制裁,同时也包括了对不该被制裁的人,或者说应该用另外一种方式提供救济的人,不应再用刑法的手段,应该用其他手段。
  人类是一种有缺陷的动物,社会制度也不可能完美,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去补偿?显然,简单地去回应杀人偿命的要求决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一种补偿方式。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邱杀了十几个人,是不是应该把邱家也杀十几个人?这可能能满足这样的一种报复心理。但你一听,就知道这是一种很荒唐的说法。所以,政府还有责任去倡导一种更加人道主义的观念在社会中的传播,我们甚至要对邱这样的一种人也表达同情,如果他确实是精神病人的话。
  南都周刊:现在网络上对邱兴华案最热闹的争议并不是邱是不是精神病人,而是,邱即使有精神病,也应该杀了。网民似乎更关心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
  贺卫方: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大可能要求百姓都那么尊重程序正义,像律师一样。所以我一再强调司法体制性的中立和决策性的独立价值。司法必须要有这样的独立性,而不是说一味苛求网络言论表现很理性,能把握住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平衡。这太苛求了。网络甚至只是让人宣泄的地方,有人就是一味骂人,什么都骂,出来一种观点他就一顿痛骂。这种人挺有意思的,或许骂完以后就很正常地干活做事。网络就是提供给大家宣泄的一个地方,可怕的是他宣泄什么,我们就跟着怎么做,那就麻烦了。
  南都周刊:有种看法认为,法院二审没有对邱做司法鉴定,可能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实际上,在中国常见的一种现象是,一旦发生像这种比较恶劣的社会案件,舆论压力都会很大,往往行政命令也下来了,要“限期破案”,要“速审定罪”,以对社会大众有个交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贺卫方:这是很正常的一种情况吧。发生了这么大的案件,百姓肯定对办案的警察有一种强烈要求,要求尽快侦破案件,然后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严厉制裁,以保证社会本身的安定,人们的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能不能站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上判断这类案件,这涉及到司法独立的问题。这类敏感的案件,在当地已处在极度的民愤中,司法能否摆脱民愤的影响?司法的独立,不仅仅是要独立于权力,在体制上独立,同时在决策上,司法也要独立于民意的控制。国人皆曰可杀,大家一块喊杀,就把人杀掉的话,那就不是司法了,那是一种群众斗争,“文革”期间我们就经历过这样的一种群众斗争。
  所以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需要——如果用一个成语来表述,就是“特立独行”,它要独立,要严格依照法律本身来判决案件。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往往在判决案件的时候,不能够把法律作为唯一的一个依据。比如经常说既要做出法律效果,又要做出社会效果,而这个社会效果就会变得无从捉摸,有时候成为了一种对外部的回应。外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外部叫杀刘涌,就杀刘涌。如果变成这个样子,那就看到了司法令人恐惧的一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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