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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的法治意义

公开信的法治意义


贺卫方


【全文】
  12月10日,贺卫方、何兵等五位法学家在环球在线论坛上抛出一封公开信,呼吁有关司法部门对陕西特大杀人案疑犯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和争议。法学家介入邱兴华案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看待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法学家参与公共事务的意义何在?就这些问题,本刊记者日前专访了贺卫方教授。(记者 陈建利 实习生 陈冠丹 张坚)
  被告人有提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南都周刊:邱兴华的妻子与其辩护律师提出邱家有精神病前例,邱老家的村委会也开具了证明,但庭审认为邱的妻子通过律师提交的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疑而没采纳。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应不应该享有这种提出司法鉴定的权利?
  贺卫方:当然应该,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中,检察官都倾向于入罪,力图使控告罪名成立,这是检察官的使命所在。每个国家都是一样。检察官追求的使命就是能够把那些在他们看来是犯罪的行为都加以制裁。这对他们的考绩也非常重要,如果最后他们指控的人都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刑事制裁的话,肯定他们也会感到灰头土脸。甚至有时候会发生,他们明明知道对方是无罪的,仍然想方设法给对方加罪。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官还没有应有的一种独立性和超然性,比如说法院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要服务于地方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稳定。比方说,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法官有责任、有义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就是说他不是一个中立的角色,有时会过分地在刑事案件中站在检方的立场上。
  这两种情况都决定了在中国很有可能被告人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诉讼程序中就需要有某种机制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让被告人有启动某种程序的权利,尤其是司法鉴定这样一种权利。
  南都周刊:你们在公开信中说,将能否进行鉴定的权利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很危险的制度。在我国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在法官或检察官手里?
  贺卫方:对,在法院和检察院。
  南都周刊:在其他国家呢?
  贺卫方: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里,一般控辩双方都有提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南都周刊:但我们看到邱兴华本人一再强调他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
  贺卫方:喝醉了酒的人从来不会说自己喝醉了,侯宝林的一个经典相声说的就是这个。而精神病患者往往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他觉得他比谁都正常,他甚至觉得我们所谓的正常人,才是精神病人。看看高夫曼的《疯人院》就知道了。在一个合理的状态,一种能够比较理性地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下,邱应该说自己是精神病才对,他要装出一副精神病的样子,他才能够逃脱制裁嘛。同样,你怎么想象一个杀了人的人,还把自己的名字写在现场,把对方的肝啊,心脏啊,给烹调了吃。如果有一点点对于人及人性的理解,你就会觉得这个事情是非常不正常的。
  以民意杀人,那是群众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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