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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归属约定”是违反宪法的!——与物权法起草者商榷

  二、绿地不能卖!
  我国诸多的地方法规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损坏其地表、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大连市新建住宅小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5%。针对住宅区绿化养护工作无人负责的问题,新条例对绿化养护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居住区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同时还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将对责任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商在卖房时,往往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绿地的所有权或绿地的使用、占有、收益和管理的法律权利属于卖方。这是因为,商人们是深谙小区绿地对于他们的巨大利益的。第一、可以通过出售“私家花园”的方法,将原本低价位的底层住宅高价出售获取直接利润。第二,可以通过逃避对小区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大量节省绿化养护支出以获取间接利润。
  开发商这么做的实际后果往往是:那些买到“私家花园”的居民当然不肯为公共利益考虑,掏自家腰包植树种草绿化城市,他们更乐意或者种蔬菜、或者养鸡鸭、或者堆放杂物、或者干脆就在绿地上建造违章建筑。这样一来,原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约束管理的城市绿地最终将演变成任何一个社区中最脏、乱、差的“三不管”地带!
  
  所以,只管卖不应该卖的绿地,只管收取物业费,却不管绿地的种养和管理,这是开发商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固有伎俩。他们只是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已,现在,他们在物权法草案中得到了支持。
  三、物权法草案规定绿地可以私有是违宪
  也许,那些整天关在书斋之中“对着台灯猛吸烟”的民法学家们可以找理由为自己辩解。但是,我觉得任何自我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只要那些负责起草法律的学者们抬起头来,把自己的视线投向自家窗户外面的小区绿地现状,就不难发现笔者所言非虚了。
  最近,某著名民法学教授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提出了“制定物权法可以不依据宪法”的荒谬观点,这实际上是为物权法草案在绿地问题上纵容商人侵占公共利益逃避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根据。因为,那些为“绿地归属约定”进行辩护的民法学者们深知,要证明“绿地归属约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必须首先证明城市小区绿地是私有财产,而证明城市绿地是私有财产的最大障碍就是宪法第十条,所以是必欲否定宪法作为母法对物权法的最高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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