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归属约定”是违反宪法的!——与物权法起草者商榷
梁剑兵
【全文】
说城市绿地是公有财产,在理论上首先是建立在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基石上的,这是很自然的学术逻辑。说城市绿地是私有财产,没有任何理论根基,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有害的。只有坚持绿地国家所有,才能实现包括绿地使用权在内的一切车库、会所和绿地的使用权由法律确定给业主大会。
敬请物权法起草者三思!
一、绿地能卖吗?
在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辩论中,虽然民法学者们反复辩解,但是,我们依然不难从物权法草案中查找到违宪的相关证据。我们不妨以物权法草案对城市居民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归属为例证进行如下的剖析:
城市居民小区内的绿地,是绿化和美化城市,改善社区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资源。走进小区,开阔的空间,郁郁葱葱的树木花草让人赏心悦目。绿化关系着人们的生活环境,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可曾几何时,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们却站在维护房地产商人利益的立场上,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是违反我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规定的,也是对我国地方法律中关于公共绿地相关规定的视若无睹,实质上是纵容房地产商人肆意掠夺和侵犯公共利益。
只要是能看懂汉字的,就不难发现该规定实质上是为开发商将小区绿地作为商品出售给卖房人提供了合法根据。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上述
宪法规定来看,小区内的绿地实际上是一种公有财产,是禁止以任何方式出卖或者转让的,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常识。可是,那些物权法的起草者们,却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随随便便地就把城市绿地拱手奉送给了房地产商作为赚钱的商品,请问:如果这个规定不是违宪,还有什么不是违宪?
也许开发商会说:我花钱买来土地,为什么不能再卖出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其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花钱买来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有权出卖土地的只能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其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通过销售居民小区内的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获取利润,而居民小区绿地根本不是建筑面积,也不属于法定的分摊面积,所以他们无权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