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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最出色的辩护——律师视角中的活法

  一味冲锋陷阱却不注意有人放火烧屁股,有时会全功尽弃。追求最出色的辩护,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得深娴我们所处这个特定时代职业上的各种陷阱。聪明的律师办理业务的时候,首先,是应该从最坏处着想。这是律师职业应具体的、与众不同的思维。这样才能令自己处于不败之地,从而实现最好的辩护。在转轨阶段的中国,刑事辩护存在五大风险:
  A、来自司法机关的风险。
  中国一大奇观:在法庭上作为控辩双方的一方--控方可以抓辩方……。
  主要是:三大罪--律师伪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行贿罪。特别是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的律师伪证罪。
  B、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风险。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是律师的“娘家”啊!老娘怎么会对儿子有风险呢?虎毒不食子啊!……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与律师协会的权力与公信力问题……。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权力上,相较于公、检、法机关,是弱者地位,而相较于律师,是强者地位;司法行政干部,在个人素质上,相较于公、检、法干部,难分高低,而相较于律师明显逊色。司法行政干部在权力部门中是弱者,但是,他们又在缺乏权力约束的情况下,管理着一群高水平的“金领”人士,他们的心态是矛盾的,他们的心态严重影响了他们对律师的“管理”……。
  C、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当事人的特定身份,决定着律师必须跟一个复杂的群体打交道……。
  律师劳动得不到官方及当事人的理解和承认,收费过低……。
  对自己的人爱您没商量,对与自己无关的人或事,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转轨阶段的中国,人们往往是扭曲的亲情与极度的冷酷集中于一身。当事人期望值过高,“找你办事的时候是人,办完事的时候不是人”,过河拆桥……。
  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该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应该是看律师能否负责任地、专业地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维护着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工作一是赚钱之需,二是法治社会制度设置之需。同样,民意亦不是法院判案要考虑的,法官的上司仅仅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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