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江平、刘智慧文,第459-460页。
前引,刘东华文,第257-259页。
刘阅春,《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156-157页。
2.5.5。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3页;I.2.5.5。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C.3,33,13,pr. 、C.3,33,13,1、 C.3,33,13,2。参见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149页。
前引,鲍尔/施蒂尔纳书,第655页。
前引,沃尔夫书,第68页。
前引,孙宪忠书,第253页。
前引,沃尔夫书,第68页;鲍尔/施蒂尔纳书,第676-679页。
前引,鲍尔/施蒂尔纳书,第655页。
前引,孙宪忠书,第254页;前引,陈华彬书,第392页;前引,陈信勇、蓝邓骏文,第12页。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前引, 陈信勇、蓝邓骏文,第12页。
see Kate Green & Joe Cursley, Land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9、50页。
前引,崔建远书,第219-221页。
前引,刘东华文,第296-300页。
《英国家庭法(1996年)》,载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前引, 梁慧星文,第571页。
申欣旺,《老保姆居住权雇主负责》,载《法制早报》,2005年7月11日。
2.5.2。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3页;I.2.5.2。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依意大利民法典第1022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权利人可以在自己和家庭需要的限度内享用房屋的权利;依澳门民法典第1411条,居住权系指权利人及其亲属得在本身需要之限度内使用他人住房及收取有关孳息之权能。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257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前引,江平、刘智慧文,第466页;前引,徐国栋书,第368页。
前引,张鹏文,第500-503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探析》,载《北京法制报》2000年5月26日。此文将住房承租权等同于居住权,并不妥当。
马蒂、王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居住权”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5月专刊。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279页。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若干问题的研究》,载《民事责任与民法典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4页。
前引,申欣旺文。
前引,崔建远书,第224-225页。
前引,刘东华文,第332-334页。
前引,刘阅春文,第156-157页。
在罗马法上,“役权上不得设立役权”,但在实质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役权之上的役权得以实现,这对我国承租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D. 33, 2, I。 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前引,薛军文,第99页。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条。并且,民事法和刑事法上的“近亲属”范围不相同,参见《
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