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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警察分成“唱白脸的”和“唱黑脸的”两部分,合法性与合理性均不足

将警察分成“唱白脸的”和“唱黑脸的”两部分,合法性与合理性均不足


姜明安


【全文】
  芜湖市将交警分成“执法警察”和“公关警察”:“执法警察”负责“唱黑脸”,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公关警察”负责“唱白脸”,接待不理解和不服“执法警察”所作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倾听其诉说,对其进行解释、给其做思想政治工作,向其宣传交通法规,以“化解社会矛盾,和谐警民关系”。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主观目的当然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这种将警察分成“唱白脸的”和“唱黑脸的”两部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是值得商榷和质疑的。
  首先,“公关警察”这一警种在《人民警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根据。《人民警察法》仅规定了督察制度,但督察的职能是对警察执法和遵纪的情况进行监督,而芜湖市交警支队对“公关警察”所设计的职能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解释和化解警民矛盾,不属于督察的性质。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执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既要“唱黑脸”: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又要“唱白脸”:礼貌待人,文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要先告知处罚根据,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些“唱白脸”的工作在执法警察“唱黑脸”之前就要做,而且要由执法者亲自做。执法警察不能只“唱黑脸”,将“唱白脸”的工作另设一类“公关警察”来做。否则,即构成违法。
  再次,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一系列途径、机构和制度,如警察督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各行政机关、部门、系统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制度和领导人接待上访人制度,等等。现在,如果这些制度都不能发挥作用,都不能解决问题,另外再设一个“公关警察”制度或对“公关警察”进行再监督和再解释的制度,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利用好、发挥好现有制度,而不是不断地推出新机构、新制度。
  就芜湖市交警支队来说,要解决执法中发生的警民关系紧张或冲突问题,首先应对执法警察进行培训,使他们既善于“唱黑脸”,又善于“唱白脸”,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这样,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就能消解在执法过程中;其次,应充分调动交警大队、交警支队各级领导及其下属部门的积极性,由他们轮流值班接待不服执法处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支队、大队领导人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应告知相对人依复议、诉讼和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因此,芜湖市交警完全没有必要在现有250名“执法警察”中再分出80名“公关警察”来做“唱白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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