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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论:穿行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读后

利益平衡论:穿行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读后


刘友华


【全文】
  “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利益是人类历史变迁的根本动力。本质上,分配、协调与平衡各主体的利益是法律规范的最重要价值判断与考量。以至于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赫克、惹尼等认为最大满足当事人意愿的方法是“在正义的天平上认识、衡量所涉及的利益,并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可欲的平衡” [2]。鉴于利益范畴在规范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利益考量与利益平衡日益成为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不可回避的命题,众多学者分别对此展开了系统研究。如罗豪才先生提出的行政法“利益平衡论”[3]在行政法学界引起了广泛重视,而其他领域的深层次研究尚少见。但新近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出版的专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下称《理论》)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作了有益探讨。
  作者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这对基本矛盾,并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探讨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提出并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4]。
  一、当代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扩张与异化:理性反思
  在当代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趋势下,知识产权得以强化至无以复加之程度,典型体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张,以至于知识产权“异化”并丧失其本来面目。
  在专利权领域,专利权的扩张使得与健康权等人权发生严重冲突。在TRIPS框架下,某些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有超越国际准则的“特权”。比如,当某个国家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该国被允许低价生产或者进口国外专利药品或疫苗的同类仿制药。但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法规灵活性的自由正在快速丧失。尤其是涉及到产权保护的例外情况排除以及诸如公共卫生危机那样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时,灵活性的丧失就格外重要。美国和欧盟已经采取成功的战略,迫使发展中国家制定出比国际准则——尤其是TRIPS——更苛刻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5]。这必将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不适当障碍。理性反思并重构专利领域的权利人与公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巴西、南非等国在遭受公共卫生危机时适用强制许可的争议与获得可承受的廉价专利药品的困境便是专利权“异化”的典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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