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理论》对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商业秘密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作了相当详细并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预设。其核心在于确保权利人利益以实现足够激励,同时又不至于不适当地妨碍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接近权。
第三,以“知识产权限制”为基础,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权利限制是在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方面具有关键意义。离开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大厦”将会因为缺乏与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相称的“顶梁柱”而倾斜,直到“倒塌”。如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在
专利法上主要体现为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强制许可、为科学研究使用、临时过境使用等;在商标上表现为如商标的合理使用等;商业秘密法的反向工程等方面。从广义上讲,这种限制还包括有期限保护制度与反垄断制度等方面。[15]尽管传统知识产权限制理论较为成熟系统,但作者在《理论》中的探讨赋予了知识产权限制以另类视角与全新诠释,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从社会政策方面与民主价值之达成视角诠释了传统著作权期限、著作权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著作权保护的理性实际上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伯尔尼公约》中的最低标准,代表了较长的保护期在政策考虑上是合乎需要的取向。”在民主社会,对著作权人施加的限制,是著作权增进民主目标确定性的体现,也是
著作权法民主范式理论框架下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基于思想与表达应当自由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一观念。从而,为著作权限制的解释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
其次,基于网络环境与数字技术对
著作权法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等手段的运用使
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失范的现实,作者引入并运用公共信托原理认识与建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无疑具有开拓性。“在因特网环境中,公众也具有合法和正当的利益……使用因特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方式……以致在这一环境中对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忽视公众接近作品的需要。”[16]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在著作权领域重新建立一个在公众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之间适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