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在《理论》中,作者致力于以利益平衡为考量点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深刻透视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蕴涵的利益平衡机理,并力图为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发展和理论上的成熟提供一种系统的方法论,从而直接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与借鉴。这也是《理论》的重要价值所在。
当然作者也看到,有人甚至因为从法学上解决利益“平衡点”的难度甚大,进而否认利益平衡理论这一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范畴。诚然,利益平衡点的探寻并非易事,但这不能成为否认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普适性的理由。因此,在这一逻辑下,作者进一步致力于利益平衡的制度构建与适用,以达至“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统一。
四、现实篇:作为制度构造的利益平衡理论
在《理论》中,作者不仅透视并探寻作为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利益平衡论,更重要的关注点是其利益平衡理论的制度构建。正是在此基础上,作为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利益平衡论才有其“活力”与生命力;否则,所谓理论就无异于空中楼阁式的“政治宣教”。作者对利益平衡理论的构建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后Trips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重构。在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失衡的表现、原因及实质的基础上,作者极为关注并提出后Trips时代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构建。在并对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权、知识产权与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协调方面作了分析与论证;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在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利益分享方面作出努力。更重要的是,作者提出了策略性制度安排,认为我们应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条款、权利限制条款与弹性条款,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13]这无疑契合时代前沿性与民族利益维护之要求,也是现时学界研究真正缺乏的。
第二,基于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这一基本矛盾,建构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永恒的主题,也是知识产权法极为重要的价值目标。[14]作者从信息的专有与信息的共享角度,提出两者划界过程是利益平衡的动态运行过程。对两者分界的实质是追求利益“平衡点”,并实现长远利益最大化。这主要涉及作品创作者、发明者等在利用其创作物或发明中的利益与在思想、信息和商业的自由流动中的平衡,并通过授予创作者与发明者的有限的垄断权,以确保公众适当地接近他们创作的知识产品。因此,在这一层面上,基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和信息的合理需求,有必要对信息专有实施限制,并对信息的再分配予以调整,以实现两者之间恰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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