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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论:穿行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读后

  在作者看来,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即使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精神也仍然是平衡精神。[8]这些都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所需要考虑的。
  三、理想篇:作为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利益平衡理论
  可以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甚至可以认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一方面,利益平衡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作者在分析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有关国际性文件的基础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内在价值取向就是追求知识产品的“专有人”与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即公众间的平衡,这也是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否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因丧失其意义而不复存在。
  在《理论》中,作者从《世界人权宣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各国立法等入手论证了作为价值取向的利益平衡论。国际视野下的国家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支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还应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强调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平衡。[9]因此,作者特别强调国际视野下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10]这种将利益平衡论拓展至一国法律主体之外层面凸显其民族主义的研究倾向与情结,无疑值得关注并认同。
  但是,国家间利益平衡并不能否认一国法域内的利益平衡取向,相反它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范畴。正如作者援引美国学者查普曼的观点,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实现其立法宗旨所必需的。事实上,“利益平衡是人权思想与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11]。
  其次,在《理论》中,作者同样强调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利益平衡论。事实上,利益平衡不仅体现于有关法律文件中,更具有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尤其体现在对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方面。概言之,作为方法论的利益平衡的适用是全方位的。以司法实践而论,从形式上看,法院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只是对当事人间的是非曲直作出评判,对个体间利益进行衡量和裁断;但实际上,法院除了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要进一步透视案件背后的利益导向,特别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因为知识产权法尽管在直观上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但它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手段,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进而实现社会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真正要旨。因此,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应站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高度进行考察,这对于其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规则或者法律规则相对抽象的情形下,从总体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有方法论的指导。更重要的是,从诸多个案的实证研究与经济学分析入手探讨作为方法论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更体现其“实用方法论”研究思路[12],更体现作者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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