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类似,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客体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使得利益的天平日益向著作权人倾斜。尤为明显的是,著作权人日益倾向于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其权利,如采用控制访问、控制使用期限以及网络契约条款等方式,这使得公众接近作品权受到极大阻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给作品上了一把锁,使本来的合理使用亦变得不再可能,进而极大妨碍公众对信息产品的合理需求,更使
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因此,新技术条件下重构失衡的著作权框架亦愈发紧迫。在
商标法领域、商业秘密领域等莫不如此。
发达国家主导的TRIPS框架使发展中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与其不相称的水平,日益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障碍。确实,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和强调注重保护权利人等因素使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秩序。正如此,作者提出:“应当说,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中,独占主义有抬头之势,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这种状况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维持的已有平衡……这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值得警惕。”[6] 可以说,知识产权平衡理论系因应并审视当代语境下知识产权扩张与异化这一趋势适时提出,这更凸显其价值所在。
二、信息理论的悖论:利益平衡理论逻辑起点
知识产权客体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信息,作为专利客体的技术方案、作为著作权客体的表达形式与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符号都是一种信息。在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有限的情形下,信息的专有者可能对信息产品索取较高的价格以阻止他人使用,导致有些信息使用者不能分享到信息,将使他们在比没有信息产权时的状况更糟;如果没有产权,将不会对信息的生产带来激励。信息的专有与公有使用总是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状态。因此,知识产权法需要妥善解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生产,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这样一个信息产权理论中的著名“悖论”。[7] 这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逻辑起点。解决这一悖论与矛盾成为利益平衡论的核心命题。
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信息的专有愈发突出,越来越长的保护期,越来越多的客体纳入保护范围,越来越宽泛的权利内容,使得专有领域日益扩大,而公有领域相应被压缩,正日益对信息接近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新的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使得著作权人无所适从,他无法知晓何人何时何地不受次数限制地利用其作品,更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的使用行为并实现其权利。在“激励”与“共享”、“专有”与“共有”之间在新时期、新技术条件下需要重新考虑其界限。
因此,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旨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和需要合理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建构平衡框架,既不至于因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而损害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利益,也不会因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导致知识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这也成为其论证的出发点,更是其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