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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现代化背景下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在19世纪下半叶到10世纪上半叶,儒家学说逐渐失去体制的支持,而一部分富有保守情怀的中国精英意识到儒家的意义系统对于变乱时期的中国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认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积极重建儒家学说,甚至将儒家宗教化,但其结局是失败的。(具体参见干春松《儒家制度化重建的尝试:1890—1919 清末民初康有为与孔教会》 第46页 《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四卷)在此,(改革开放的)政治决策者有意无意地避开了这种尝试。现代化使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仍沿用老一套治理模式无疑是不适合的。

维特根坦曾说:“成为神秘的不是世界如何存在,而是世界竟然存在。”(见何光沪《日映万川---宗教、社会与人生》社会科学出版社03年版 第16页),如宗教、科学和数学,其存在仅作为一种自在的假设,用来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如定分止争)。从古至今,人类都是需要权威来规范自己的行动。先是宗教,后是法律,都因为人的确信(opinio)(或是朱苏力教授所说的共识,而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通过提出交往行动理论和交往理性下概念,认为生活世界中的真理就是一种共识,以“真理共识论”取代“真理符合论”。转引自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的存在,在神秘化加工而成为权威.若再深一层挖掘这种现象的话,会发现这是人的自恋和自爱心态作祟,渴望在追求神秘的过程中彰显自我价值,从而实现某种欲求。

国须以法为主,还须有术。术是国君根据法控制官僚,防止奸吏发生的手段,而“势者,胜众之资也”,因此应抱法处势而治。此刻法便是唯一的价值标准,是控制臣下百姓的工具,而平民的存在也只是作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是任由宰割的羔羊。

植有弥补缺陷之效用(详见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第41-46页)。法的移植根源与人类对先进文明的追求。处于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压力,迫使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要移植更为先进的法律,以加速社会的发展,而世界的联系和文明的共性又使移植成为可能(见王晨雁马晓玲主编《现代法学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第12页)。

说“中世纪”这个词的创造者是个日耳曼人,一位基督教的积极拥护者。他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是古典时代到未来大同世界之间的转折期。他写道:“欣欣向荣的农场里堆满了可怕的垃圾,富饶的土地上长满了树木,羊群家畜使野兽没有了容身之地,大块石头被清走了,沼泽已经排干了,大的城镇不断侵占村庄的土地。人口稠密,四处望去全是人:我们把这个世界挤得满满当当。”(见安妮`弗里门特 《信仰时代》刘毅/译 中国言实出版社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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