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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现代化背景下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的基本价值有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与正义等(参见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第44—61页),而秩序无疑是我国法律一贯追求的最高价值。这种社会最大的弊端是,贬低人的存在价值,压制个人个性追求。

尔维诺:“他乡是一面负面的镜子。旅人认出那微小的部分是属于他的,却发现那庞大的不部分是他未曾拥有,也永远不会拥有。”

清末法的改革(1901-1911年)至今,虽有曲折,但总的方向是朝前的,而如今正处在高歌猛进之时。

姓甚至都很少对法律表示信任,因为它不能带给他们心中的正义,法律仅作为统治者的意志存在。

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第38页)中,从人类学角度出发看待法律信仰的观点。伯尔曼坚持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

蛮人最后的胜利简直是历史的讽刺,伟大的罗马文明之光在全欧洲熄灭了!

商人阶层的力量与作用不容忽视,其是最追求自由平等和主张权利的社会阶层。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赘述。

商人的社会地位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提供呢?这倒是个很有趣的问题。即使在当代中国,社会精英仍主要积压在官僚机构里。即便如此,商人和知识分子的关系还是产生了很微妙的变化。

尽管商人在利润的驱动下,会不断地给法治社会提出新的难题和挑战,甚至违反法律,仍不能就此否定其积极因素。

说:“在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关系以及一民族文化的关系中,我们只有超越象征形式的差异而看到人类精神的相通,才能避免导致死亡的对抗和冲突,走向带来生机的交流和融会,而作为这文化的基线或底线的是多元文化必须增加互相的理解,不同的宗教必须进行真诚的对话”见《日映万川》第477页

的学者将乡土社会称为熟人社会或道德社会,将现代化称为全球化或干脆就叫西化;尽管它们之间有些许差别,但这些都是无关宏旨的。在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的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大体可以分为“法律移植论”者和“法律本土论”者两大派。前者所主张的是侧重于将西方法律传统中“有益”的东西经由立法而纳入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中,而后者则侧重于主张将中国各种传统中“有益”的资源经由立法二融入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之中。(参见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第3页 法律出版社04年版)。在这方面的论述汗牛充栋,举不胜举。作者在此将其称为乡土社会现代化,并力求在学识和经验所及的范围内对如何构建法治社会作一些探讨,旨在增加知识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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