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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现代化背景下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子训斥弟子说:“未知生,焉知死” 《论语 先进》,表明不必在鸡与蛋的问题上过分纠缠。

说:“唯女子和小人难养也,近之而不孙,远之而怨”(《论语 阳货》),足令今日女权主义者烧旗示威。

子周游列国时凄凄然如“丧家之犬”。

此开始冯友兰先生所称的“经学时代”

恰是1900年后康有为《新学伪经考》所攻击的靶子。

些观念传入非常热爱土地且封闭的农村,构成文化共同体,自动调节和过滤社会问题。除非是杀人放火鼓吹造反等罪大恶极大逆不道的事情发生,一般官府不会动用刑器(这便是国人不大喜欢与法院打交道的历史渊源),而是百姓自己通过民间的各种规则或是风俗习惯来调整自己的社会生活。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第193页

跟乡土礼俗不同,前者依附在封建政权,后者依附在乡土上,是熟人社会普通的礼节。

们非常惊讶的发现,这种生活环境跟英国文学家乔治、奥威尔在《动物农场》及《1984》中所描述的惊人地相似!伯尔曼则把这种信仰与实践也视为宗教。见《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1页)

见康树华 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89-91页

994年中国的基尼数已达0.445,超过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基尼数在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程度。具体参见康树华 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25页

罪率是衡量一个社会稳定与否的温度计,而和谐的社会首先是稳定协和的。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我国古代先是称法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吕刑,至春秋战国出现刑书, 刑鼎,竹刑.魏相李俚,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商鞅相秦变法后,又改法为律,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多称刑典为律.参见葛洪义.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 第28页

非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读后拍案叫绝,叹道:“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见高奇等编著《走进中国哲学殿堂》山东大学出版社 第54—5582—84页。

非追求的是“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若干观点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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