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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现代化背景下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在这里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意义有根本的不同,秦以法治国,勃然而兴萎然而泄,而法制却作为政治工具传承下来。在西方人性化法律蓬勃发展扩张之时,中华传统法制俨若风烛残年之耄耋--苟延残喘。国之将倾,时涌无数爱国志士救亡图存,师夷长技,学夷法,引夷政,不断为中华法制注入新鲜血液。
  他乡是一面负面的镜子,从中可以看到更加完整的自己。当中华传统法制走到穷途末路之时,才正眼瞧了西方法律这面镜子,非常惊讶的发现重视个人权利竟也会富国强兵!于是,从此揭开了历经一个世纪多法律移植的序幕。然而理想的幻灭与现实的痛楚都在告诫我们,法治社会还是迟迟无法建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们的生活中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缺少其自身应当有的宗教因素,因而经常被描绘成世俗的,合理的和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功利的手段。法律因而失去了神圣性而沦落为尘世中的一种工具。这就是一种法律制度的危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法律不仅包括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如果要建立法治的和谐社会,我们就必须为法律重新找回信仰。
  在公元410年和公元455年,未开化的日耳曼人两次洗劫并征服了法治兴盛的罗马帝国。接下来的时代便是被称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此后社会不仅仅停滞不前,而是一种恐怖,饥饿与疾病随时威胁着中世纪早期的人们;远近的敌人始终是一种威胁,还经常变成一种现实的骚扰;法律与其统治下的秩序,罗马帝国制度的这两大支柱已经轰然倒塌;个人的安全只能依靠地方首领的保护。
  中世纪早期,黑暗逐渐遮盖了欧洲的全境,但此时仍有一丝光亮:这就是教会。教会之所以能够担起如此的重任,是因其内部的活力和外部的宏伟结构。教会与社会下层人民非常接近,救济和教育贫疾之人,并深受他们的尊敬和爱戴(神父这一称呼来自“祭司”, 而教皇这个名称来自与拉丁语,意为“父亲” )。此刻基督教是处在非常恶劣的生活环境的人们生存的精神支柱。基督教徒象滚雪球一样增多,到了中世纪的后一时期,教会掀起了大规模的扩张运动,僧侣各自建立了新的规章。
  基督教是直接面向人而不是国家的宗教,其有浓厚的爱人观。 在基督教的修道院里,学术的追求是高尚的。在那里有充裕的时间去阅读和学习古代文明并将其不断发展壮大。每个时代的文明都有各自的印记,在中世纪人们创立了大学,现代西方文学也初显端倪,论理哲学加速了神学的发展。当时人们的审美观念极为明显地体现在大教堂的壁画以及宗教音乐之中。在政治和科学逐渐理论化的过程中,进步的新思想像一阵清新的微风吹遍了每一个领域!中世纪文明是与基督教休戚相关的,而爱人的宗教为爱人的法律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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