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岛税金诉讼的意义是唤起了政府和社会对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纳税者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关注,推动了税制改革运动以及各地纳税人诉讼。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从1969年开始先后几次修改税法,提高了工资所得纳税扣除的额度,并削减了税收上的优惠措施。
可以说,税制设计或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税负公平。从公民个人行为的角度来看,最妨碍征税公平性的是逃税。为了防止这样的不公平现象蔓延,必须充分保障纳税者的程序性权利,必须建立和健全关于税务制裁的法规体系。因此,除了纳税人诉讼外,税务制裁也是很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在日本,对于逃税现象主要有两种制裁方式。一种是行政的,称为“加算税”,对申报过少甚至不申报的公民增加惩罚性的附带税负。另一种是刑事的,称为“租税犯”,对各种逃税漏税的犯罪行为科以或轻或重的刑罚。
■ 谁来设计和决定税制改革方案?
鉴于税负牵涉到各阶层的复杂的害关系,专业技术性又很强,欧美在设计税制或改革税制时往往聘请少数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专家组成方案起草委员会,经过若干年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发表税务意见书。这样的专家意见书经过国会审议和舆论批评后最终转化成法案。日本的做法不同,是政府主导。尽管如此,还是由作为总理咨询机关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进行深入而充分的调查讨论后提出权威性专家建议,由国会辩论通过。
直接由政府部门来决定税收问题不符合法治原理。直接让代议机构介入税制设计虽然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但容易受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或忽略少数人的正当诉求,或轻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或流于无原则的妥协。实际上,现代欧美代议民主制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政治家为了选票而竞相提出脱离实际的减税口号,导致政策短视以及财政赤字累积。但愿中国不会在有关改革的起步阶段就未得其利而先得其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法定和税收合理的均衡,改革税制的方案应该出自那些独立的、富于远见卓识的专家。也就是说,先让学者精心构思,再让民意审议通过。
公民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哪里、怎样决定税收的,就会心生疑虑。公民不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究竟怎样用、用到哪里、用得是否得当,也难免对税负产生不满情绪。强调税制简明化,就是要让公民仅凭直觉和常识就能了解纳税的意义和公平性。而强调与税收有关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则更进一步,通过制度化举措吸引公民对税制的关注、加强征税的公正性以及纳税的积极性,意味着税制透明化。
现代社会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和社会需求也日益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如何注重税务的精简,有关制度设计也还是带有很强的专业性的。因此,仅仅强调税制简明原则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知情权、监督权来切实保障税制合理、公正。另外、还有必要培养大批自由职业化的税务师来为公民享用知情权、监督权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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