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围绕税种税率的立法与政治
可以考虑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与股票、证券交易以及利息有关金融收入应实行单项课税并规定不同的税率,容许各城市对自然人和法人开征居民税,逐步建立以非生活必需品的个人消费税为轴心的间接税体系,对奢侈品、嗜好品等的消费行为不妨课以较重的“罪感税( Sin Tax)”,等等。在对高收入者适当增税的同时,还应该强调对他们的慈善捐款、设立教育基金、对公益事业进行赞助等高尚行为适用免税措施。
这样的税制改革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满足税收法定化以及财政透明化这两个前提条件。
税外有费,外加各种摊派,这样的状况使得税负难以计算。看上去税率不高,但实际上老百姓负担极重。大量的征收项目和款额并没有充盈国库,而是中饱了官吏的私囊。这样一来,纳税的数量变化并不能反映到公共物品和行政服务的数量或质量上去。于是人们没有纳税的自觉性、积极性。于是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不加强监督和管理活动。这就势必增大税制的成本。
一般而言,税制越复杂,公民就越不容易理解纳税的意义,越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性服务,征税的成本就越高。另外,法定税率以外的缴费摊派越多、越重,政府也就越不容易量入为出、量出定入,税种、税率会频繁出现混乱。因此,要降低税收成本、争取公民同意,首先应该做、也比较现实可行的是简化税制,使税金的来龙去脉变得非常清晰易懂。
简明的税收机制能吸引公民更充分的注意。如果大家都能理解税金的意义和用途,知道与自己享受的福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纳税的积极性就会增加,征管的成本就会较少。例如征收3%的消费税,所有收入都作为建设公立养老设施的资金专款专用,那么反对增税的人就不会很多。
■ 以纳税人诉讼作为撬动税改的杠杆
例如1966年,京都的同志社大学商学部教授大岛正以对工薪阶层征收所得税不公平、职员税负过重为由提起税金诉讼,要求承认工薪阶层纳税的扣除额度、纠正工资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农业收入之间在税负上的苦乐不均、废除对企业家征税的不合理优惠措施。当时的日本有点像当今的中国,税款的相当大部分征自工薪阶层,而富人反倒负担较轻。所以这个案件一报道,就激起了强烈反响。
从起诉开始算,八年后京都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十五年后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上诉审判决,十九年后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承认工资所得扣除制度的合理性,也承认征税率分布上存在偏颇,应该通过税务行政加以纠正,但是否认所得税法制有违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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