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金的讨价还价里出民主政治
为此,要容许公民与公仆就税金问题进行讨价还价。政府要征税,必须与人民商量,征得大家的同意。政府怎样使用税款,也必须让人民了解,并为公民个人提供监督和表达异议的机会。这意味着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公开民主的程序来决定税种、税率以及审查财政预算案是对现代政府的起码要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征税是合法政府的权力、纳税是所有公民的义务。
以上所阐述的道理,被制度派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概括为这样一个公式,即:政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通过向人民提供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而获得年收的组织或者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只有政府才能界定资源配置、赋予和执行与所有相关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报偿,政府也就有资格向本国公民征收税赋。在这里,政府的强制力固然是形成、维持和实施财产权的重要条件,但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规则的制约以防止它反过来践踏财产权。
■ 从征管看第二次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目标
如果政府是有产的,人民对自己应承担的税负很难进行评估,容易产生依赖国家出钱办事、自己免费搭车的心理,也容易对征税产生抵触情绪,感到自己受到剥削。如果税制没有充分的中立性,公民之间难免有不平之气郁结,势必助长逃税漏税的倾向。由于政府本身也理不直、气不壮,对规避纳税义务的公民就很难实施严厉的制裁。长此以往,公民很难产生出作为纳税者的自觉。
在这样的状况下,税制建设不得不面对如何加强征管活动、培养纳税意识的课题。在对税种税率进行比较分析之前、首先必须更多地重视税务监督的实效性,这是现阶段中国的一大特点。
由于征管机制存在缺陷,从工资扣除税负就成为征税的基本方式。其结果,工薪阶层成为纳税者的多数,负担税收的大约百分之六十,而在新富阶层中逃税漏税现象很普遍。税负不公,这是现阶段中国的另一大特点,引起了许多不满和非议。
另外,人口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关于“未富先老”的担忧,二、三十年之后如何避免养老金、医疗保险、护理以及援助等保障制度的破产,是从今以后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为了确保高龄化社会福利的财源,即使加强保险制度的建设,适当增加公民的平均税负还是在所难免的。这也是现阶段中国的重要特点。
要解决上述三项基本问题,有必要进行另一次税制改革,在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征税力度的同时,调整税负分布,矫正税种比率,开辟新的稳定税源。在适当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可以考虑合理的增税措施,包括高收入者税负的多样化――但要坚决摈弃那种通过税制“劫富济贫”的观念,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本逃逸对国民经济实体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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