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必要指出的问题是,一旦出现“有产政府”,就难免引发那种对与民争利的非议。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事态还会恶化,从争利发展到侵权,甚至于完全垄断资金、劳动、利润以及产品交易。政府一旦觉得是凭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国用之需,还会产生由公民购买行政服务之类的念头吗?还会考虑公共物品是否保质保量、财政再分配是否公正之类的问题吗?恐怕是不会的。相反,倒很容易产生一个误会:以为是政府出钱养活了百姓,人民应该对各种制度化的救济活动感恩戴德。
■ 均富的本质:从“无产阶级政府”到中立的“无产政府”
按照我的理解,本来税金就是一个社会的公有资本,税制就是一个政府的公有设施。如果公有企业占优势,那么征税的意义就会下降,用税的方案也就基本上取决于政府的主观愿望。私人没有什么选择自由,与此同时,也不承担什么公共责任――不必纳税、也无从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反过来,政府如果基本上处于无产化的状态,征税而用的意义就变得非常大,向谁征收多少税金、为谁开支多少预算就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税法的发展显然是以“无产政府”的假设为出发点以及前提条件的。
什么叫“无产政府”?归根结底就是政府基本上放弃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营利性活动,避免自己沦为一个独特的既得利益集团。在这样的基础上,政府还应该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最大限度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真正成为全体公民的代表。也就是说,政府无产化的目的在于税制中立化。而只有中立化的税制才能真正防止税负过重或者苦乐不均的问题,才能有效地避免公民生计和企业财务被税制所扭曲。
■ “为人民服务”的逻辑结论是纳税人雇用公仆
在外表上,政府不外乎有权强制公民服从的机关。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行政活动。但政府的强制力量不是当然的、无限的。遵守法律规则是对政府的最基本的限制。代表人民意志是公民服从政府的最基本的理由。因此,一个理想的政府绝不应该以强制作为本质因素,而必须经得起合法性和群众承认的检验。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政府,那么为人民谋幸福、或者说“为人民服务”就势必成为国家权力的主要功能。这是所谓“公仆型”政府观。
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税制,那么纳税的本质也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强制力表现,而是公民雇请公仆、购买服务所交付的费用。税率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标准价格,增税不得不以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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