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有产政府”思路对税制的影响
季卫东
【全文】
前提条件:公共物品不能指望私人配置
任何社会都需要公共物品,比如国防军、治安警察、解决纠纷的司法制度、基本福利、社会保障,等等。因为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大都无利可图,所以不能指望由私人来配置。即使有企业或民间组织热心公益和慈善事业,也未必能长期地、充分地、普遍公正地满足民众的需求。在这样的状况下,政府、也只有政府才适合承担供应公共物品的使命。
■ 关于税制设计的两条思路
谁都知道,馅饼是不会从天空掉下来的。公共物品也做不到免费供应。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都会出现谁来承担其成本的问题。我认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
一种是向公民征收税金,作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源,最基本的逻辑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即使有些曲折,最终会达到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这里,显而易见,政府本身没有私心杂念非常重要。如果政府也有自己的产业和独特利益,那就很有可能假公济私、热衷于巧取豪夺。如果政府对某个社会集团偏心眼儿,那就很难保证在公共物品分配方面的公平。当然,要完全避免寻租活动或者政策性倾斜也不大可能。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尽量减少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和错误。例如,承认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征税项目和比率、使税金的用途透明化以便纳税人监督、让公民享有政治决策上和关键性人事安排上的投票权,等等。
另一种思路是政府自己也有生财之道,通过国营企业或者高利行业的经营特许权来克服财源不足的困难。用桑弘羊、王安石们的话来说,就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毫无疑问,政府不可能实现彻底的自力更生,还是要征税的。这条思路只是在制度设计上不完全依赖于租税徭赋,不受制于从民间征收的金额而已。其好处是,假如一个富于远见卓识的国策目标不能立刻获得民众理解,自备财力的政府也有可能推行之、实现之。
■ “有产政府”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但危险也在此并存,独断专行因而获得较充分的物资条件。为了避免这样的弊端,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并使权力剧增的国资委之类的机构本身也能够得到有效的制度化监管――例如贯彻信息公开原则、并使人民代表和常委的审议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