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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是立法技术低劣的典型

  转到法学理论和学术角度来说说吧,稍具法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术语本来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它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制定法律的时候,保持法律术语同一性只是立法技术中的“小儿科”技术而已。在法理上,“财产”和“物”是有重大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就好象“物资”不等于“物质”一样。所以,物权法草案的名称本身以及草案里面所使用的“物权”术语都和中国民法通则所使用的“财产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术语相抵触相矛盾,这样一来,一旦物权法通过的话,在法律实践中不造成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之间的法规打架才怪!
  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的其他观点,我无意评论,也不一定同意。但是,他指责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只有清一色的民法学家,而没有其他学者,这是很有道理的——因为上述的术语问题已经表明物权法起草小组在法理学上的水平实在是不怎么样。
  二、再谈全民讨论问题。
  法律通过前的讨论过程,本来就是立法技术中的核心技术,它是人民民主意志体现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法律制定工序。那么,把这样一部法学界的书生们制造出来的“天书”草案,交给普通老百姓来讨论。我倒想问问民法学专家们,你们想过没有:中国的普通百姓如何看的懂?又如何进行讨论呢?这是物权法立法技术低劣的又一个表现。
  我郑重声明:我无意贬低中国百姓的识字能力和理解水平,但是,老百姓确实看不懂。这有记者的相关采访报道为证,我自不必多言。
  也许,几个民法学家可以说:这法律制定出来,不是用来给百姓看的和用的,而是用来给官府的执法人员看的用的,所以普通百姓看不懂不要紧,只要官员可以看懂就行。假如他们敢于如此说话,我就只能认为他们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因为这说法只是古代独裁专制社会的逻辑——“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令绝对不能让百姓搞明白,否则法官和父母官就没有办法恣意歪曲法律了!而现在是文明社会,法律神秘主义是万万行不通的了。
  任何法律,不被人民理解和支持,从来难逃被扔进历史角落的命运,何论这种人民连看都看不懂的物权法草案?
  如果草案的作者心里真有人民,就不应该把这个人民看不懂的东西拿出来和人民乱开玩笑的。我记得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苏力教授有一句名言“只有被社会理解的法律才是法律”。我也想顺着苏力教授的观点发挥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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