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是立法技术低劣的典型
梁剑兵
【全文】
进入2006年,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开始激烈起来,并且似乎带上了政治与意识形态论战的色彩。我郑重声明:我对争论中关于政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不感兴趣,我只想从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角度谈论一下该草案的低劣之处。
多年来,我一直渴望物权法,如同大旱之际渴望云霓。但是,实际上,人们需要的是实在的雨而不是远方的云。这对物权法也是一样的。
我下面文字的主要论据是物权法草案本身和我自己的亲身见闻。我也许会冒犯我一直尊敬有加的一些民法学家,但是,出于“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的理念,我只好优先顾及国家法制和百姓利益了,敬请民法学专家见谅!
一、先谈法律术语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等几个民法学家,在家里闭门造车,“对着台灯猛抽烟”地搞出来一部物权法草案,说实在的,连我这样一个从事过22年高校民法学和法理学教学工作的法学教师都对许多条款看不大懂,那么,百姓如何看的懂?这算怎么一档子事啊?
比如,草案刚出来的时候,我颠来倒去地看草案,就到底没有看明白那个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个什么劳什子概念,我一直在想:水井,也是建筑物啊?厂房,也是建筑物啊?围墙;也是建筑物啊?那么这些建筑物究竟怎么区分所有权呀?我把脑袋瓜都快想裂啦,也没有想出个子午寅卯来。后来,似乎有个不懂法的平民老百姓给民法学家们当了一趟老师,让他们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改成“业主”,这才让我大体整明白啦。咳!连个法律术语都成心不想让大家整明白,这个草案真要变成法律?吓人怕怕地也。
也许有人说,我是吹毛求疵,那么,我就再问一下:物权法草案的名称对吗?
为这个问题,我曾经当面请教过物权法起草小组的一位民法学家,我问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已经有规定,并且专列一节,该节中关于“物”的法律术语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法律术语,那么,物权法草案将上列法律术语修改成了“物权”术语,这是否会造成法律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严重分歧和理解偏差?我万没想到的是,该专家竟然回答说: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被废除了!我倒想好好地请教该专家:
民法通则什么时候“实际上”被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