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我想提请合议庭注意的事实是,刚才证人的叙述已经充分地向我们大家表明,上诉人的公开招标活动完全是徒有其名,纯系虚假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达成的备案合同,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正因此,本案的工程采购合同应该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采购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的意见,本代理人认为,显然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如果仍然以备案的招标采购合同作为依据,显然与今天庭审调查的事实不符合。此外,采购人重新招标采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客观事实也进一步地否定了备案合同。第二次公开招标的事实明确地向我们表明,备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总而言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性规定的备案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合同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所发表的意见咄咄逼人,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主要代理意见,即本案合同应该以私下协议为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上诉人所述事实为准,而不能以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招标采购合同为准。以此理由,进而想推翻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审判长询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是否有需要发问的?”
我答:“有,证人曹东明,你们公司成立时间是哪一年?请向法庭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这是我向证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因为庭审调查过程中,我始终没有看到证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证据。
证人答:“是1999年5月份,但我没带工商局的注册证明。”他回答我的问题时显得有些紧张,有些懊悔自己的疏忽。
我问:“证人,对于我刚才所问的,是否说明你无法证明你们公司成立时间?”
证人答:“是,不对,我能证明,但我今天没法给予证明。”他显得有些恐慌。
我说:“尊敬的法官,从招标公司进行的第一次招标时间来看,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必须在三年之上,证人及其所在的公司与本案是否存在着联系,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证明。换言之,这个证人证言与本案不存在着关联。”
审判长说:“此证人证言与本案是否存在着关联,由本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请继续你的询问。”
我问:“证人,你刚才说曾经两次花巨资向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证人答:“是的,我已经向法庭提供两份招标文件。”
我问:“你付了巨额资金后,拿到招标文件,这时招标公司应该给你出具发票,或者说,你应该主动向招标公司索要发票,以此证明你与招标公司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但从证据交换的情况来看,我没有看到这份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
证人答:“这种情况都是司空见惯的,我们到商店里购买东西,售货员很少有主动给我们发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很少要向他们索要发票。你不能以我们没有这个发票就否认我们公司与招标公司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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