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二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二


谷辽海


【关键词】高级法院,工程合同
【全文】
  “请法警通知证人曹东明到本庭作证。” 审判长当庭宣布。2005年2月28日上午9时,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宣判庭正在公开审理广通工程供应公司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之间的办公大楼工程采购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在法定的十五天上诉时间内,更换了原来一审诉讼中的代理律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省高院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应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合议庭经过合议,同意上诉人所举的证人当庭出席作证。 
  自从省高院正式立案受理上诉案件,被上诉人广通公司接到民事上诉状副本后,作为被上诉人的主要股东,赵绪钱、沈恒博俩又跑过来找我作为广通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身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坦率地说,不论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如何,我都非常不愿意继续代理这个案件,因为担忧他们背后许多见不得人的交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尽管当初我也是罪魁祸首之一,但那时的采购人及其主管领导与赵绪钱他们之间是穿同一条裤子,不分彼此,一阴一阳的两份合同对于采购人来说,只是财务如何进帐问题,作为供应商的广通公司丝毫不用担心拿不到工程招标采购合同中的如数钱款,双方之间不可能会发生争议,绝对不会诉诸公堂,也不可能走上今天的法庭。可是,今非昔比,物是人非。眼前的争议案件,最佳的选择就是双方法庭外自行和解。然而,赵绪钱他们却无理狡辩三分,丝毫不甘示弱,非得闹个不休,搞个鸡犬不宁,弄得我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无奈之下,今天又坐到了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席位上,正当我思索着,这时,一个带着深度眼睛、教授模样的中年人在法警的陪伴下进入了证人席,看起来,他显得有些颓废、憔悴。
  审判长说:“证人,请告诉本庭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情况。”。听到主审法官询问,一看眼前这个证人,感觉好面熟好面熟,我在那儿见过他呢?我怎么想不起来呢?我在脑海中迅速追索着往事,可是,思绪中没有留下片刻记忆。
  证人答:“我叫曹东明,男,50岁,汉族,华美工程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住公司宿舍……。”
  审判长说:“证人曹东明,根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庭通知你到庭作证,你有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对法律负责,保证你所说的情况完全真实,不存在着虚假,不得违背事实提供伪证,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诬告陷害,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原来是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要求上诉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这家律师事务所,我一点也不陌生,曾经与他们的律师唱过好几次的对台戏,应该说是知己知彼,可是,这次让我感觉太突然的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对于双方当时招标采购的黑幕太了解了,记得他们曾经受一家落标供应商的委托,专门对广通公司的投标材料跑到江苏省南京市进行调查取证,获悉广通公司递交的投标资质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证据,指控我们共同涉嫌串标犯罪,导致招标公司无效劳动,最终引起废标。真是天有不测风云!这么会那么巧呢?上诉人怎么会找到这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呢?这让我如何是好呢?我们的那些勾当不是都要暴露无遗了吗?我们的关联企业豪阔建筑工程公司这次不是也要受到牵连、在劫难逃了吗?赵绪钱、沈恒博这会不是要自食其果吗?我该怎么办呢?如何力挽狂澜呢?这次可真让我有些束手无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