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认真研究将律师事务所列入承担反洗钱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法理缺陷,比较各种方案的优劣,为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打好扎实基础,使建议具有足够的可行度与可采性。
其次,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出相关合理化立法建议。至于可提出的具体建议则很多,仅就本文涉及的话题而言,就可以提出国际条约或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的某项具体举措,并不一定值得中国机械模仿,因为任何一项具体举措背后都有相应的环境土壤。在律师行业自治、律师特权早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规定律师的某种反洗钱义务不至于造成律师独立文化、制度上的灭顶之灾,或许是纠正西方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弊端的正确之举。但中国跟着模仿,是否就有“瘦子跟着胖子减肥”思维错误;在律师无法避免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承担义务的业务种类及承担义务的具体方式;如何解决保障律师业的职业特权及执业责任豁免与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伦理及现实冲突;等等。
再次,就是积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特别是司法部的积极作用,在上述具体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做好反洗钱任务与中国律师执业伦理的完善之间的平衡,不至于将律师制度的法治基础、人权保障及制约强权的深层功能“一次性消费”在具体的反洗钱义务当中,使制定的规则更具有战略性、合理性。
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时对反洗钱义务的谨慎注意与理性遵守
在我国《
反洗钱法》即将实施、律师难免承担反洗钱义务背景之下,落实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律师执业层面,则无法回避具体的对反洗钱行为注意、防范以及律师行为规范问题,防止给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
当某一法律生效或者即将生效时,除非该法律明显违背基本自然法理及导致对人类理性的彻底践踏,成为名副其实的恶法,否则就应服从法律,哪怕是服从有缺陷的、不正义的法律,只要“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他们具有约束性”。对于可能令中国律师失望的“律师反洗钱义务”法规而言,也许情况正视如此。
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落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时对反洗钱义务的谨慎注意与理性遵守。
(一)律师事务所应关注律师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动态及司法信息,从内部管理方面降低法律风险
首先是关注信息,充分提醒。应由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主任、合伙人或专职管理人员关注律师反洗钱方面的立法趋势、国内外反洗钱案件的发展状况,并及时对执业律师、财务人员进行洗钱危害性提醒与忠告,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反洗钱意识,避免事务所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