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的合理界限与理性遵守
韦群林
【摘要】尽管律师并非我国《
反洗钱法》明文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从有关国际条约、他国法律实践、立法意图、洗钱犯罪的专业特性等多个角度来看,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最终确立律师事务所为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可能性极大。这就带来了律师管理、律师行为规范、律师职业伦理等方面的众多问题。为此,应加强律师反洗钱义务方面问题的研究,促进律师业的稳健发展,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关键词】反洗钱义务;律师管理;律师职业伦理
【全文】
自上20世纪20年代“洗钱”现象在美国产生以来,通过合法手段或形式将毒品经营、恐怖活动、黑社会、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不断蔓延,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迅速扩散到世界各个角落,我国自然也无从幸免。据统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洗钱已成重大国际犯罪行为;而我国仅2004年一年破获的洗钱及其相关案件就为50起,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制定了以
刑法第
191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建立了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础上,2006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反洗钱法律总则、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而系统规定。其中,反洗钱义务机构除了金融机构以外,还规定了“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并规定其“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尽管我国《
反洗钱法》本身并没有详细列举“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但是,从有关国际条约、他国法律实践、立法意图、洗钱犯罪的专业特性等多个角度来看,最终将律师事务所确立为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可能性极大,甚至可以说不可避免。这就带来了律师管理、律师行为、律师职业伦理、律师执业风险等多方面的问题。为此,应未雨绸缪,认真对律师反洗钱义务方面的众多问题的进行深入研究,以供促进律师业的稳健发展、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及减少律师执业风险正反两方面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