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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知识产权的胎盘——解读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哲学》

  四
  “在一个自由、公正的国度里,财富由懒汉、低能者手中流向勤勉、勇敢、坚忍者。”(爱默生《财富》)[9]给天才的发明之火添加利益之柴薪。
  激励理论以及基于此基础上的利益平衡论是作者冯晓青寻找到的知识产权法的另两大哲学理论基础,是阐述知识产权正当性最有力和最广泛适用的理论,激励论的立论基础是通过报偿智力创造的手段激发智力创造,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被改造成为一种激励投资的手段。为激励个人进行智力创造,社会临时圈定一块私有领域,给予私权保护,限制他人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从静态看知识产权的确立会减缓信息和知识的扩散,但从动态和发展的角度看则反之,喂饱马草是为了马跑得更快。作者进一步把知识产权激励理论纳入财产经济学理论视野中进行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造史,在早期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环境下,人类的发明创造一样层出不穷,这也是真实的。因为知识分子潜意识中的济世情怀激发他们一种创作冲动,并把这视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同时他们对一些发明也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从事智力创造的动机虽然照样存在,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所产生的从事智力创造的动机会成倍放大,因为这给了人一种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诱惑。这可以对人类进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后一百年内所创造的生产力比以往所有社会的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的原因进行诠释,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潜在的能量与魅力。
  知识产品也可以看成一种信息产品。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总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需要达成一种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既要尽量满足社会利益又不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是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的接近的有限抑制,扩张信息的总量。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其智力创造的实行,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的根基则在于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对自身知识共有物的合法需求。“同样,从公平正义的观念看,个人在智力创造物上的投入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技术获得无限的权利,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并且,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的维持是有社会成本的。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垄断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使社会付出的成本有所收益。”[10]这种利益的平衡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契约,即国家与知识产权拥有者的附期限契约。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的特色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得尤为充分。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制度文明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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