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人是自然的目的,没有任何东西像他一样在宇宙中的每一个地方非常容易使自己有条件有理;苔藓和地衣都不如他那样容易产生;他自己动手,从自身中创造出整个社会组织和暂时环境,犹如一支军队在沙漠中宿营,在风沙滚滚的地方,一个小时便建立了一座白色的城市,建立了政府和市场,建立了宴会、会谈和恋爱的地方。”(爱默生《保守党人》)[4]劳动创造了人,也创造了人与动物的界限。
为财产提供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学说是自然法哲学。作者找到了其中特别重要的洛克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源头。“为什么一个人投入了劳动、心智所产生的东西属于他自己,而不是别人?劳动学说认为,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在先的财产权。一个人拥有他的身体,从而也拥有通过他的身体所做出的东西。也就是说,他的劳动。”[5]但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并不是滥用无所限制的,即一个人只有在取得一个物后没有使他人处于更坏的状况,该人对其添加的劳动后的物就拥有了权利。
作者冯晓青在《知识产权法哲学》中把洛克的财产劳动学说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项:⑴上帝将天堂留给自己,而将地上的一切赐给人类共有;⑵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⑶每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⑷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物混合在一起时,他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⑸一个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时应该留下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该他人;⑹一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以不造成浪费为限。以上几项为财产取得的充分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在现实中得出悖论。同时作者还寻找到了洛克的增加价值理论作依据。劳动增加物的价值,但劳动添加并不能说明产品的所有价值都归于劳动者。不能因为向大海投了一瓶西红柿酱而拥有整个大海,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也要考虑到物的增加的价值。解决劳动取得财产权问题后,鉴于知识产权是特别的财产权,其对劳动也有特别的要求,即必须是创造性劳动,非重复性劳动。作者在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理论划分中找到了依据。
洛克的自然法劳动理论主张一个没有不良后果的财产自然权利,而这牢固地根植于自然法的非损害原则。洛克提出的原始状态下每一个人能够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只要不会侵犯他人已经占有的物品,那么其他人无权对其通过劳动所占有的物主张权利,但要求他至少在公有中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作者认为,这种不以损害为前提的财产取得理论适合于知识产权:某人利用且不侵害公有的东西创造了作品或者作出了发明,他人不应该通过复制等手段来损害或者干涉该人对自己的成果的利用,否则就违背了非损害原则,其利用和取得财产就不正当。从表象看,他人擅自复制某一知识产品的行为,复制者并没有占有智力劳动者的原物,反而为该智力产品传向世界提供了有力的帮助;知识产品不存在有形的损耗,其他人的使用不会减少知识产权人自己的使用,但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却必然会减少权利人的获利机会。这样,不以损害为前提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意义就凸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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