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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爹没娘的苦命律师,路在何方?

没爹没娘的苦命律师,路在何方?


王思鲁


【关键词】律师
【全文】
  一、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众生相。
  几天前,我出庭为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的一个被告人辩护,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涉案的几个被告人在交易美沙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可谓“人赃俱获”。当听到其他被告人的律师发表下面的辩护观点时,不禁感慨良多:
  观点一:一辩护律师便主张毒品交易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完成,提出了本案是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
  对此,该律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在司法实务上,对于“人赃俱获”的毒品案件,通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该律师以犯罪未遂为由作辩护,不管其如何滔滔雄辩,万般理由,还不是“白费口水”?该律师的辩护只能博得不懂法的旁听者的同情,而对审案的法官来说,不仅没有作用,还会认为辩护律师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引起法官反感,最终弄巧成拙。
  观点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却没有提出任何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该律师混淆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哪些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可以减轻处罚,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法院内部还会有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的事由,律师怎能乱提减轻处罚的辩护请求呢?法官又会怎么看呢?
  观点三:另一律师认为,检察院没有列出其所指控的罪名、量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所以检察院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实际上,检察院起诉时,根本不需要随案移送所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为证据,因为那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范围;况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法官自然会考虑到具体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
  观点四:在美沙酮毒品的数量计算问题上,一个律师认为,美沙酮毒品数量的计算应当参照固体毒品的计算方法,把液体的美沙酮转化为固体美沙酮,以此确定的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
  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根据的。虽然对美沙酮毒品的数量计算问题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根据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杜冷丁毒品(针剂)是以支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美沙酮毒品同样是针剂,也是液体的,因此应当参照杜冷丁毒品的计算方法,以支为单位计算,当然法官在量刑时,应慎重考虑美沙酮液体其中毒品含量极低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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