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意见从不同视角审视,宁愿认为沙里亚法院发出的命令没有支持正确的事实,即上诉人是一个基督徒。这位法官继续说,在要求沙里亚法院作出命令或证明的问题上,国家登记事务部总主任重视的是一个不相关的考量——决定不对上诉人的身份证进行修正。现在这个案件正在向联邦法院的上诉过程中。
四、在人权司法保护上的发展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最新发展是有关
宪法基本权利的条款,即有关第5条第(1)款的解释。在“陈德成诉教育服务委员会案”(Tan Tek Seng v SuruhanjayaPerkhidmatan Pendidikan & Anor [1996] 1 MLJ 261)中,上诉法院在解释第5条和第8条时没有按照“传统的和学理的限制”,并接着说,“当法官在担当最高法律的解释者时应当采取自由方法,以执行联邦
宪法制定者的真实意图。这一目的只可能在给予第5条第(1)款中对‘生命’这一用语以宽泛而自由的含义时才能做到。”
因此,出现在第5条第(1)款中的“生命“用语就被解释得超过了生存的意义。它被扩张为意味着“生命本身的完整性及构成生活质量的那些事物之全部侧面”。这些侧面的某些部分就是有薪受雇权,包括在公共部门任职及得到全部利益和设施,使之在这个国家中享有居住在合理的和有益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
这一观点在前引联邦法院的“R. 拉玛·昌德兰案”中得到默许,小埃德加·约瑟夫在公报的第190页说道:
“并且,
宪法第
5条第(1)款中的‘生命’,如在……“陈德成诉教育服务委员会案”中所说,宽泛得足以包含从事合法和赢利职业的权利。”
结论
欲使成文
宪法成为联系和反映国家与其人民间关系与利益的神圣契约,它就必须专门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使之成为反映时代需求的活文件,对此人们并无争议。因而,通过议会或司法判决予以积极修正的方式使它免于在变化与发展面前成为一段死木头,此亦不成其为问题。对此,就像我刚刚试图阐明的那样,马来西亚联邦
宪法也不例外。然而,理想地看,司法过程中
宪法的任何修正或发展只应是为了满足现时外部环境与内部需求时方可发生,其目的且为我们星球上人类生活之改善。
女士们、先生们,谢谢!
翻译:甘超英
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注释】
译者有幸聆听了这次演讲,认为值得推荐。原文请见http://www.singaporelawreview.org/events/lecture/2006_speech.htm。
参见新加坡法律评论网:http://www.singaporelawreview.org/events/lecture。——译注
参见“TheMalaysian Judiciary”,http://www.kehakiman.gov.my/courts/maljudiciary.shtml。——译注。
参见M Bakri Musa, The judicialconundrum of shariah and secular courts , http://alphabetsoup.bloggoing.com/2006/02/11/the-judicial-conundrum-of-shariah-and-secular-courts-mkini/。——译注。
马来西亚沙里亚法律体系最早是英国殖民政府建立的,其标志是1880年实施的《婚姻法令》(Mohammedan Marriage Ordinance 1880)。沙里亚司法体系在二战后才逐步形成。参见http://www.law.emory.edu/IFL/legal/malaysia.htm。——译注。
参见TommyThomas, Human Rights in 21st Century Malaysia, http://www.aliran.com/oldsite/hr/tt4.html。然而,沙里亚法律的适用则有相当长的历史。参见AbdulAziz Bari, The Evolution of Malaysian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 http://www.law.chula.ac.th/asli/paper/f13.pdf——译注。
1988年宪法修正案甚至被称为一次马来西亚的“宪法危机”。参见前引Abdul Aziz Bari, The Evolution of Malaysian ConstitutionalTradition, 注3。——译注。
英国上议院的一个议员(Lord Lester of Herne Hill)曾经就司法独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司法独立的关键在于当“旧制度已经……制度性分裂,以至于不能承担协调不同的、有时是对立的利益之公共责任要求时”,司法可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参见Michael J Allen & Brian Thompson, Cases and Materials on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4th Ed., 1996 BlackstonePress Ltd., Hampshire, p. 206)。——译注。
按照宗教信仰由强至弱的分类,穆斯林国家可以分为伊斯兰国家、穆斯林国家和世俗国家,一般认为,马来西亚属于穆斯林国家。参见陳中和:《伊斯蘭刑法在馬來西亞的實踐——對穆斯林政府和伊斯蘭反對黨觀點的一個比較分析》,http://www.csict.nccu.edu.tw/newinfo/B.doc。——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