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管1988年的
宪法修正案的目的是什么,它造成的管辖权冲突是客观存在。作为马来西亚首席大法官,艾哈麦德·法鲁兹先生承担着保持司法领域中政治利益平衡的责任,因而在演讲中既表达了维护国家司法权地位的倾向,同时又强调协调两种司法权之间矛盾的重要性。这又是英国政治重妥协传统的体现。
4.认为艾哈麦德·法鲁兹先生在司法管辖权问题上有倾向性意见,这只是译者在读完演讲稿后的一种印象。事实上,尽管人们可以认为演讲者对某一争议性问题有倾向性意见,但很难在他的文字中找到确切的证据。对于争议问题和案件,艾哈麦德·法鲁兹先生尽量介绍各个方面的观点和理由,同时尽量避免对冲突作出确定不疑的回答,表现了一种比较超然的态度,而这是国家首席大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5.在人权保护的问题上,艾哈麦德·法鲁兹先生并不超然,在演讲中阐明马来西亚所有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是维护人权,并以实例证明,在马来西亚,不管是国家法院还是沙里亚法院,在维护人权的问题上立场是一致的。在演讲的结尾,他以浪漫的语句表达了马来西亚——也应是所有国家——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司法过程中
宪法的任何修正或发展只应在为满足现时外部环境与内部需求时方可发生,其目的且为改善我们星球上之人类生活。这是我们的理想。”
在阅读和思考这篇演讲稿的内容时,译者建议应结合伊斯兰宗教原教旨主义势力抬头的大趋势来考察马来西亚的
宪法问题。如果说1988年马来西亚修改
宪法时主要出于技术性考虑而对司法管辖权进行
宪法调整且并未引人注目的话,那么,如同法鲁兹先生所言,这项
宪法修正案只是在近年来才引发了一些世俗与宗教司法管辖权间的冲突。在译者看来,两种司法权之间的冲突应当由来已久,并不是近年才发生的,
近年来一系列案件所引发的关注其实折射了政治大环境的变迁、特别是“九一一”以后两种文明冲突的政治与社会现实。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1988年马来西亚的宪法修正案是否侵夺了马来西亚司法机关的“固有权力”,它力图协调两种司法制度之间关系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可以消弭社会矛盾于未形,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不是很好地发挥了司法机关的公断人作用了吗?在特定条件下,“司法权当然地属于法院”其实不一定是英国法习惯中最根本的原则,最根本的应当是法律和司法反映社会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以及法院承担社会公断人“定分止争”职责的原则。 作为英国法传统的一个承受者,马来西亚的上述宪法修正案及本演讲稿所表达的观点较好地反映了英国法传统中的这种处理社会矛盾的功利主义方式。
应当说明的是,尽管马来西亚60%左右的人民信仰伊斯兰教,但她在穆斯林世界中是一个介于宗教化和世俗化之间的国家,宗教感情并非常激烈,很少有教派冲突的事件,这是她成为东南亚地区经济上比较发达、政治上比较稳定的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了她较深地接受了英国法的影响外,包括像本演讲稿作者这样的大法官在内的国家领导人的睿智也是形成这种社会局势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最后要说明的是,译文保留了英文原文中的黑体字和斜体字格式,但文中除“结论”外的标题均为译者所加,以方便读者阅读。另外,在翻译中有些人名、地名等专门用语可能译得不准确,请读者原谅。
译文
一、开场白
(向出席讲座的来宾致意——略)
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荣幸受到《新加坡法律评论》的邀请作此讲座,还要感谢新加坡首席大法官阁下、诸位法官阁下和新加坡总检察长阁下的出席。对我来说,新加坡和在武吉知马校园时的原新加坡大学带给我许多美好的回忆, 而现在我不想在此公开它们。不过,对于现在的学生,我的忠告是,当你们还在这里时不要浪费每一寸光阴,在学校期间认真对待 “千秋功业决于一时”(日本谚语)的社会道德戒律,记着“昨日已成梦境,明日只是一个期待,但今日,有意义的生活使每一个昨日都变成一个幸福的梦境、每一个明日都变成一个充满希望的期待”的格言。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今晚讲座的题目是“马来西亚宪法的最新发展”。我选择这一题目,是受我们地区报纸头条新闻所登载的一些新近事件和问题的影响,而且我认为,这也符合《新加坡法律评论》讲座的宗旨:“有助于本评论反映最新法律问题以及促进法学院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讨论”。
女士们、先生们,
我注意到评论讲座以前的讲演者均为他们各自领域中的皎皎者,因而在接受作讲座的邀请时,我感到不无惶恐。总之,在继续我的讲演前我是否可以登记一项诉讼中止请求:如果我在下面的讲座中强调了什么,那么就是在对有关问题表达我自己的个人看法。不过,我欢迎劝戒并愿意改变我的初衷。
二、宪法第121条的修改及法院的固有权力
(一)有关法院固有权力的争拗
女士们、先生们,
让我们先回溯到1988年的议会修正案,因为那一年若干修正案的影响,无论是通过行政行为还是司法意见,只是在近些年来才得以显现。
1988年6月10日生效的《A704法案》第8条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的第121条第1款。这一款原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