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A将土地以10万欧元的价格卖给B,买卖合同有可能因为不同的原因不能生效。譬如,卖方或买方可能因为存在严重的错误而在稍后撤消合同。买卖合同也可能因为违反习惯或者代理人未获得充分的授权而无效。如果在发现买卖合同无效之前,卖方与买方在分离的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就土地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并在土地登记处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即使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后来因撤消而溯及既往地无效,受让者也成为土地的物权所有人。
尽管缺乏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而使受让者无法行使请求权,但其获得了土地。一般称之为无法律依据取得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纯粹的处分行为,并不能表明受让者已合法地取得了所有权。当买卖合同无效时,也就缺乏对所有权的请求权。
从《民法典》第812条可以得出结论,受让者必须返还其无法律依据的所得。他虽然已成为土地的物权所有人,但现在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返还所有权。他有义务与卖方约定所有权的返还问题,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卖方应再次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卖方依照法国法在买卖合同无效时是否自始保留着所有权并且可要求买方返还对土地的占有,或者买方是否必须依照德国法重新将所有权转移给卖方并返还占有,这两者并无多大的实际差别。如果仅仅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出发,似乎没有采用抽象原则的必要。
该抽象原则的原本目的体现在处理从买方取得物的个人的关系上。他们通常不知道,并且实际上也很少知道他的受让行为存在并不明显的瑕疵。明显的只是形式上的瑕疵,但其他瑕疵,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或错误很少发现。在法国法上,第一买方就会因这种隐性的瑕疵而不能取得所有权,那么,第二个买方也因第一个买方根本不是所有人而不能有效取得所有权。
在德国法上,买卖合同的效力对物权的取得并非那么重要。只要物权合意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有效,并且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则第一个买方就成为了土地所有者。如果以前是这种情况,则他也可以将所有权有效地继续转让。如果第一个买方已经转让了所有权,则第一个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与第二个买方无关。要是第二个买方C知道A和B之间的第一个买卖合同无效,则原则上本应对C没什么损害。惟独重要的是物权的合意必须有效。
物权的合意、不动产的转移很少有无效的情况,但是要求当事人双方一致声明转移所有权。为什么他们这么做并不重要。这样,就很少发生物权转移无效的情况。因而,抽象原则就保护了其他受让者不受其转让者以前据以取得土地的买卖合同可能无效的影响。
可以说,抽象原则有利于保护交易。通常认为,想取得权利者,不必操心其卖方与他人订立的债务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债务合同仅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与第三者无关。
(三)对土地登记簿的诚信
除了抽象原则有利于促进交易外,土地登记簿也有利于保护交易。不动产转让无效的情况虽然很少,但也有可能发生。假设受让者通过欺诈性的阴谋诡计或者胁迫转让者宣告转移不动产,而公证员并不能察觉这种情况。此时,受骗者可以根据这些原因通过撤消的方式使物权合意——一种合同——无效。 有时也可能是由无充分权限的代理人宣布进行不动产转让的情况。常常更可能发生的是,一个假定的继承人以所有者的身份转让土地,而嗣后证明,他根本不是真正的继承人,从而也不是所有者。也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在进行不动产转移时将土地的名称搞错的情况。比如,他们本来想转让第5块地,却宣布转让第6块,且无人觉察。这也是撤消不动产转让合同使其无效的一个原因。这种撤消具有追溯力,即该转让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受让者现在以新所有者的身份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在实体法就属于虚假土地登记。原因在于不存在有效的不动产转让,受让者还未成为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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