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典(节录)
Civil Code of the Kyrghyz Republic
邹国勇 译
【关键词】吉尔吉斯共和国;冲突法
【全文】
第64章 总则
第1167条 涉外私法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 有外国公民或外国法人参加的或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的准据法,依照本民法典、其他法律、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惯例以及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从合同条款和个案的实际情况中明显看出这种选择。
3. 若准据法不能根据本条第1款确定,则适用与涉外私法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外国法律规范,不得仅因其具有公法性质而限制适用。
第1168条 法律定性
1. 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概念进行法律定性时,依照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对该概念所作的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若法律概念让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感到陌生或属于另一名称或与其他内容相近,并且不能通过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解释确定,则在对其进行法律识别时亦可适用外国法。
第1169条 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可依照该外国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及学说查明该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
2.为查明外国法规范的内容,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司法部和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予以协助和说明,亦可向外国的相应机关求助或者向专家咨询。
3.争议当事人有权提交证实其据以主张债权或异议的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查明该规范内容时予以协助。
4.如果尽管采取了本条规定的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则适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律。
第1170条 反致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1.依照本章规则对外国法的指引,均为指引该国的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照本法典第1177条、第1178条第1、第3和第5款、第1180条以及第1183条规定适用外国法的,接受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反致以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第1171条 规避法律的后果
受本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旨在规避本章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则从而使相应法律关系受另一法律支配的协议及其他行为无效。此时,适用依照本章规定应予以适用的国家的法律。
第1172条 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