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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电子签名框架的立法》

  (4)未保持合格证书的可审查性,违反第5条第1款第3句和第24条第1项所指法规;
  (5)合格证书可被召回,违反第5条第1款第2句;
  (6)在合格证书中载入资料,违反第5条第2款第3句或第4句;
  (7)未采取或未能正确采取预防措施,违反第5条第4款第2句和第24条第1项所指法规;
  (8)存储签名密钥违反第5条第4款第3句;
  (9)未对安全措施或合格证书进行资料汇编,或没有正确、及时地进行汇编,违反第10条第1款第1句和第24条第1项所指法规;
  (10)未将合格证书由另一验证服务提供者接管,并且未冻结合格证书或没有及时冻结合格证书,违反第13条第1款第2句和第24条第1项所指法规,或者
  (11)未通知签名密钥持有者,未能正确或未能及时地通知签名密钥持有人,违反第13条第1款第3句和第24条第1项法规。
  2.在第1款第1、第7和第8项情况下的违章行为,处以50,000欧元罚款,其他情况下的违章行为,处以10,000欧元罚款。
  3.电信通讯和邮政管理机构,为《违章处罚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22条 费用和缴费
  1.主管当局可因下列职权行为收取费用:
  (1)在第15条和第24条所指法规规定的验证服务提供者的自愿信用评定方面的措施;
  (2)在签发第16条第1款的合格证书以及签发第16条第3款单证方面的措施;
  (3)承认第18条和第24条所指法规规定的检验和确认机构方面的措施;
  (4)第19条第1至第4款和第4条第2至第4款以及第24条所指法规规定的监管方面的措施。
  主管当局在实施监督行为时因雇请私人机构而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也可收取。《行政管理费用法》得以适用。
  2.已呈报从事第4条第3款所指业务的验证服务提供者,必须向主管当局缴纳作为年度捐税收取的税费,以偿付长期符合第19条第6款条件的行政管理费用。根据第15条第1款进行信用评定的验证服务提供者,必须向主管当局缴纳作为年度捐税收取的税费,以偿付为长期符合第16条第2款条件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外国电子签名及电子签名产品
  1. 具有欧盟其他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外国合格证书的电子签名,只要其符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1999年12月13日的《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体框架第1999/93号欧共体指令》(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2000年第L13号,第2页)有效文本第5条第1款规定,与合格的电子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来自第三国的电子签名,如果证书是由本国的验证服务提供者公开签发的合格证书并被特定用于《第1999/93号欧共体指令》第5条第1款的电子签名,与合格的电子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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