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关于电子签名框架的立法》

  2. 主管机关须使任何人可随时通过公共通讯联系方式审核并召回:
  (1)经信用评定的验证服务提供者的姓名、地址和通讯联系方式;
  (2)信用评定的撤消和撤回;
  (3)由其签发的合格证书以及证书的冻结;
  (4)经信用评定的验证服务提供者业务的中断和禁止。
  3. 需要时,验证服务提供者或制作者为自动鉴别第15条第7款所指产品而必需的电子单证,亦应由主管当局签发。
  第四章 技术安全
  第17条 合格的电子签名产品
  1.为存储签名密钥以及为制作合格的电子签名,应使用安全的、能可靠地辨别伪造签名和篡改经签署的数据、并防止非法使用签名密钥的签名创建单位。如果签名密钥自动生成于安全的签名创建单位,则相应地适用第3款第1项。
  2.为说明有待签署的数据,需要用能事先明确显示制作合格电子签名和确定签名涉及哪些数据的签名运用部件。对于已签署的数据的审核,必需确定下列事项的签名运用部件:
  (1)签名与哪些资料有关;
  (2)被签署的数据是否未被更改;
  (3)签名属于哪个签名密钥持有人;
  (4)签名所依据的合格证书和相关的合格特性证书的内容,以及
  (5)对第5条第1款第2句所指证书进行审核的结果。
  签名运用部件必须能按需要对有待于签署的或已经签署的数据的内容进行充分辨别。签名密钥持有人应使用这种签名运用部件或者采取保证合格电子签安全性的其他适当措施。
  3.验证服务的技术性部件必须含有预防措施,以便
  (1)在制作和传送签名密钥时保证签名密钥的一次性和保密性,并排除将资料存储于安全的签名创建单位之外的可能性;
  (2)可按第5条第1款第2句被审核和召回的合格证书,不被非法更改和召回,以及
  (3)排除在制作合格的时间章时进行伪造的可能性。
  4.由第18条所指机构确认是否符合第1款和第3款第1项以及第24条所指法规规定的要求。合格电子签名的产品的厂家的意思表示视为符合第2款和第3款第2和第3项的要求。
  第18条 对检验和确认机构的认可
  1.如果自然人或法人证明具有业务所需的诚信、独立性和专业知识,则主管当局根据申请认可其为第17条第4款或者第15条第7款第1句的确认机构或者第15条第2款的检验和确认机构。可以对该认可进行内容上的限制,附加临时或期限以及数额规定
  2.第1款被认可的机构应公正、不受任何指使地、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它们应将检验和确认的结果进行文件汇编,并在中断其业务时将文件资料移交给主管当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