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册组织、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指明的州,若联邦法授权注册组织、
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指明其所在的州;或
(3) 哥伦比亚特区,若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不适用。
(g)[所在地的续性:注册组织地位的变化] 注册组织仍然位于本节(e)或(f)指定的所在地,除非:
(1) 该组织在其所在地被中止、撤消、解散或类似于此丧失主体资格;或
(2) 该注册组织解散、关闭或注销。
(h) [美国联邦所在地] 美国联邦位于哥伦比亚区。
(i) [仅在联邦州获得许可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 非依联邦法或州法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位于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获取许可的联邦州。
(j) [外国航空器所在地] 依据修订的1958年《联邦航空法》,外国航空器位于代理人的指定住所地。
(k)[本条仅适用于本章] 本节仅为本部分之目的适用。
[第二分部:完善]
§ 9-316 依照准据法变化的担保利益的持续完善。
(a) [一般规则:准据法变化对完善的影响] 依据§ 9-301(1)或§ 9-305(c)所指法域的法律予以完善的担保利益保有完善性,直至:
(1) 依据该法域的法律完善应丧失时;
(2) 债务人所在地转移至另一法域已满4个月;或者
(3) 抵押物转移给他人,该人因此成为债务人且位于另一法域,此种转移发生后已满1年。
上述时间以发生最早者为准。
(b) [担保利益依据新法域的法律完善或未完善] 若本节(a)所指担保利益在该分部规定的最早时间或事件之前依据另一法域的法律得以确立,则此后其保有完善性。若担保利益在前述最早时间或事件之前依据另一法域的法律未得以确立,则其不具有完善性并且视为从未获得对抗抵押物购买者的完善。
(c) [抵押物上占有担保利益转移至新的法域] 除产权证书项下货物和构成货物的抵押物以外,抵押物上占有担保利益继续保持完善性,若:
(1) 抵押物位于某法域而且附有依该地法律予以完善的担保利益;
(2) 此后抵押物移至另一法域;并且
(3) 移至另一法域后,依据该法域的法律担保利益具有完善性;
(d) [来自该州的产权证书项下的货物] 除本条(e) 另有规定外,产权证书项下货
物的担保利益,若在该货物取得来自该州的产权证书时依据另一法域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予以完善,则保有此完善性直至该货物未取得产权证书而依另一法域的法律担保利益将不再具有完善性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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