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若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商品居间人所在地为商品居间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 [债务人所在地法支配完善的时间] 债务人所在法域的本地法支配:
(1)通过申请取得的投资财产上的担保利益的完善;
(2)经纪人或证券持有人创设的投资财产担保利益的自动完善;以及
(3)商品居间人创设的商品契约或商品帐户担保利益的自动完善。
§ 9-306 支配信用证权利的担保利益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a) [准据法:开证人或指定人的所在地] 除本条(c)另有规定外,若开证人或指定
人所在地位于某联邦州,则开证人或指定人所在法域的本地法支配信用证权利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b) [开证人或指定人的所在地] 为本部分之目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所在地为支
配§5-116所规定的开证人或指定与信用证权利相关责任的法律所属法域;
(c) [不适用本节的时间] 本节不适用于仅依据§ 9-308(d)所确立的担保利益。
§ 9-307 债务人所在地
(a) [营业地] 本节“营业地”指债务人开展业务之处所。
(b) [债务人所在地:一般规则]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所在地依下列规则确
定:
(1)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以自然人主要居所为所在地;
(2) 债务人为一组织,且只有一个营业地,则以其营业地为债务人所在地;
(3) 债务人为一组织,且有多处商业地的,以其主要营业所为所在地。
(c)[对(b)款适用范围的限制] 如果债务人居所、营业地或主要管理机构位于某一区域,而该区域法律要求提供能在登记、记载或注册系统中获取的关于非占有担保利益存在的信息,以作为担保利益优先于留置权债权人权利的条件或结果,本节(b)仅于此时适用。如果本节(b)不适用,则债务人视为位于哥伦比亚区。
(d)[所在地的存续性:包括存续中断等情形] 有居所或营业地的自然人不再出现时,仍视为继续位于本节(b)和(c)所确立的所在地。
(e)[依据联邦州法设立的注册组织的所在地] 依据联邦州法设立的注册组织所在地位于该联邦州。
(f)[依据联邦法设立的注册组织的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 除本节(i)另有规定外,依据美国联邦法设立的注册组织以及非依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位于:
(1) 联邦法指明的州,若该法指明所在地的所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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