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所在地法之支配事项] 银行所在地的本地法支配该银行的存款帐户上的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b) [银行的所在地] 为本章之目的,银行所在地依据下列规则确定:
(1)若银行与债务人间支配存款帐户的协议明确约定银行的所在地为特定法域时,为本部分、本条款或本法典之目的,则该法域为银行所在地。
(2)若本款第一项不适用,且银行与其客户之间支配存款帐户的协议明确规定协议由某特定法域的法律支配,则该法域为银行所在地。
(3)若本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不适用,且银行与其客户之间支配存款帐户的协议明确规定存款帐户存续于某一特定法域的营业处,则该地为银行所在地;
(4)若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银行所在地为开户声明中确定为提供客户帐户的营业所所在地。
(5)若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银行所在地为银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9-305 支配投资财产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a)[准据法:一般规则] 除非本节c款另有规定,下列规则予以适用:
(1) 若担保证书位于某法域,则该法域的本地法支配担保证书所代表的担保利益
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2) § 8-110 (d)所指的发行人所在法域的本地法支配无证书担保的担保利益的完
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3) § 8-110 (e)所指的证券居间人所在法域的本地法支配证券绝对权或证券帐户
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4) 商品居间人所在法域的本地法支配商品契约或商业帐户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完
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b) [商品居间人的所在地] 为本部分之目的,商品居间人所在地依下列规则确定:
(1)若商品居间人与某客户之间支配商业帐户的协议明确规定某特定法域为商品居间人所在地,为本部分、本条款或本法典之目的,则该法域为商品居间人所在地;
(2) 若本款第一项不适用,且商品居间人与商品用户之间支配商品帐户的协议
明确规定协议由某一特定法域的法律支配,则该法域为商品居间人所在地;
(3)若本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不适用,且商品居间人与商品用户之间支配商品帐户的协议明确规定商品帐户存续于某一特定法域的营业所,则该法域为商品居间人的所在地;
(4)若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商品居间人所在地为开户声明中确定为提供商品用户帐户的营业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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