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商法典§9-301至§9-307以及§9-316的新文本——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的冲突法改革
邹国勇 姜秋菊 译
【关键词】《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交易;冲突法改革
【全文】
第三部分 完善及优先权
[第一分部:支配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9-301: 支配担保利益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除§9-303至§9-306另有规定外,支配抵押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的法律,按以下规则确定:
(1)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当债务人位于某法域时,该法域的本地法支配抵押物
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问题。
(2) 若抵押物位于某法域内,则该法域的本地法支配该抵押物之占有担保利益
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问题。
(3)除本节第4款另有规定外,若流通单证、货物、票据、货币或有形动产文书位于某法域内,则该法域的本地法支配:
(A) 以不动产附着物登记方式取得的该货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
(B) 待砍伐木材上担保利益的确立;以及
(C) 抵押物上非占有担保利益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4)水源或矿藏所在地的本地法支配据此取得的抵押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问题。
§ 9-302 支配农作物留置权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若农产品位于某法域内,则该法域的本地法支配对该农产品上的农作物留置权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以及优先权。
§ 9-303 支配产权证书项下货物的担保利益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
(a)[本节的适用范围] 即使货物据以取得产权证书的法域与货物或债务人之间并无其他关系,本节亦适用于产权证书项下的货物。
(b) [货物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 向适当的主管机关递交有效的申请和申请费后,
货物取得产权证书。依据发证地法律产权证书失效时或货物后来由另一地签发的产权证书支配时,以二者中时间较早者为准,货物丧失其产权证书。
(c) [准据法] 取得货物产权证书的法域的本地法,自货物取得产权证书时起至货
物丧失产权证书时为止,支配产权证书项下货物的担保利益的完善、完善或不完善的后果以及优先权。
§ 9-304 支配存款帐户上担保利益的完善及优先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