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报复、特别限制
他国对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施加限制的,阿塞拜疆共和国主管机关可采取对等措施,对该国公民或法人施加相应的限制。
第8条 禁止法律规避
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旨在适用另一法律的行为规避本法有关确定准据法的规定。此时,依照本法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二章 人
第9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 属人法指自然人的国籍国法。具有多个国籍者,以与其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属人法。
(2) 无国籍人,以其固定住所地国法为属人法。
(3) 难民,以接受其避难的国家的法律为属人法。
第10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
(2)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涉及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依法律行为
实施地国法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国法。
(3) 宣告自然人为无行为能力,依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
第11条 失踪和死亡宣告
宣告某人失踪或死亡,依受理案件的法院国法。
第12条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的属人法,为法人设立地国法。
第13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
(1) 法人的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该规定亦适用于法人的代表或
分支机构。
(2) 如果外国法人、外国法人代表或其分支机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被行为地国法所禁止,因而对其权利施加限制的,外国法人不得对这种限制采取对抗措施。
第14条 姓、名称
(1) 自然人的姓氏、姓氏的使用和维护,依其属人法。
(2) 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及代表的名称以及名称的保护,依法人
的属人法。
第15条 国内法优先
外国法人、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同阿塞拜疆共和国法人和公民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除外。
第16条 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国家参与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实施的法律行为,只要该法律行为非主权行为,适用本法规定。
(3)由国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依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本质及法律行为的根据认定。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17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1)法律行为的形式,依行为实施地法。依照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在国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行为地国法的形式规定,可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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