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2000年6月6日文本)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邹国勇 译
【关键词】阿塞拜疆共和国;国际私法立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准据法的确定
(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之规定。
(2) 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除依照本法规定外,可依
照相应的其他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法条约、国际习惯法或者当事人的协议确定。
(3) 当事人确定准据法的协议必须明示做出,或者能直接从合同条
款或法律行为的总体情况中推断出来。
(4) 外国法的适用,仅受一般限制。
(5) 本法关于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亦适用于有相应管辖权的其他国
家机关。
第2条 外国法规范的查明
(1) 适用外国法时,法院须采取一切措施,根据该外国法的官方解
释及在该国的适用实践查明法律规范的内容。
(2) 如依照本条第1款所指的措施无法达到目的或者需要异常高额
费用,并且诉讼当事人各方均不能提供证实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内容的证明的,适用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
第3条 反致以及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
(1) 本条无另外规定的,本法对外国法的指引,均为指引相应国家
的实体法。
(2) 适用外国法处理本法第9条和第10条所列的法律关系以及继承
法律关系时,可接受反致或转致,适用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
第4条 适用外国法的限制
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或者其他由全民公决接受的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外国法律规范,不得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适用。
第5条 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1) 不论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何法律,阿塞拜疆共和国法律中的强
制性规范适用于相应的法律关系。
(2) 若对一国法律的适用导致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第三国之强制性
法律规范的适用,只要其不涉及协议选择的法律,第三国规范可优先适用。在决定准予优先适用该规范时,须考虑该规范的本质、目的以及适用的结果。
第6条 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
如果要适用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则依照该国法律确定应适用何法域的法律。若无此种规定,则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