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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格尔和他的国际私法“利益论”

  (2)判决的外在一致性(Äuβerer Entscheidungseinklang)。判决的外在一致性,是指内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适用的法律要相一致。国际私法是国家法,各国因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制定的国际私法规范也会有所歧异,这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私法,产生“跛脚的法律关系”(hinkende Rechtsverhältnisse)。判决的外在一致性就是为了避免发生这种“跛脚的法律关系”。只有国际私法实现了统一,才能真正做到判决的外在一致性。在目前状况下,为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实现判决的外在一致性,各国通常选择国际常用的连结点,如对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法律行为形式依行为地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另外,在国际属人法、家庭法或继承法领域,以国籍为连结点的做法虽然会与那些以住所为连结点的国家发生冲突,但可以和那些同样适用国籍法的国家实现一致。另外,克格尔还认为,通过反致或转致也有助于实现与特定国家的判决的外在一致性。[16]
  (3)法律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法律的安全性,指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代表的是反映在明确、平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中的社会利益。克格尔认为,法律的安全性利益,特别是法院判决内容的可预见性利益存在于所有法律领域,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预见性的秩序利益是法院做出判决的根据,因为准据法问题是通过法律规范而不是通过个案判决来解决的。[17]
  (4)其他秩序利益。除了判决的内在与外在一致性利益外,国际私法中重要的秩序利益还有“真实”判决的秩序利益,即判决的可执行性利益,以及有利于法院地法的秩序利益。
  最后,克格尔总结认为,除了当事人利益、交往利益以及秩序利益这几种国际私法利益之外,还有实体私法利益和国家利益两种例外。这些例外一方面通过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一般通过所谓的“公共秩序的特殊化”(Spezialisierungen des ordre public),即公共秩序性的冲突规范表现出来。[18]
  4. 国际私法利益的例外
  国际私法利益的一个例外是实体私法利益。正义是不可分的,世界上只有一种正义,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认识正义。国际私法正义所选择的并通过冲突规范保护的利益,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应让位于对于实体私法正义来说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即实体私法利益优先于国际私法利益,空间上最好的法律必须让位于实质上最好的法律。鉴于正义空间的可变性以及具体案件中外国私法内容查明的不确定性,克格尔建议制订一条弹性的总条款,例如德国《民法施行法》第6条就是这样一种有利于德国“公共秩序”的“保留条款”,它规定:“如果外国法律规定之适用,其结果明显地不符合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则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特别是外国法的规定,如果其适用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则不得适用。”这种公共秩序的总条款现已成为各国成文或不成文的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也经常适用“公共秩序”以保护本国的实体私法利益。
 国际私法利益的另一个例外是公法上利益和国家利益。克格尔指出,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国家通过其公法为本国公民的福祉服务,通过私法实现公民之间的公平与正义。公法上利益和国家利益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私人法律关系的干预,在实践中体现为公法对实体私法的约束,如财产受公共义务和捐税规定的约束,缔约自由受进出口禁令、卡特尔禁令或者战争时期禁止与敌方通商规定的限制,对特定货币债权和贵金属的处分权受制于外汇法,货币债权的数额受货币贬值的影响,财产所有权受征用的约束等。[19]
  (三)克格尔对区际私法利益的探讨
  当今世界,由于国家的合并、分裂国家的统一等各种原因,产生了一些法制不统一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西班牙、中国等。在这些国家内,当不同区域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进行民商事交往时,就有可能产生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这时就需要区际私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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