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竞争保证。由于BOT项目承办公司是一个生产经营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销售或服务对象、价格或收费标准、生产经营发展方向等权利义务确定化、特定化的企业,而不是一个具有自主决定生产经营范围、自我积累扩大、自我寻求发展等多种可能性的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而且,BOT项目公司的特点往往表现为一处地点、一种产品、一个客户。一处地点,即指公司资产以项目为单元,集中在一个场所;一种产品(或一种服务)系指基础设施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单一化,例如电厂生产电力,水厂生产自来水;一个客户是指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由一个客户收购或由一类对象使用。[5]另外,BOT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项目财产及其收益是投资者唯一的收益和还款来源。因此,如果东道国政府在批准了BOT 项目之后,又在同一地区设立同类的其他项目,将会因存在过度竞争而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及投资的收回,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有条件地行使“变更”权和“终止”权保证。世界各国采取BOT 投资方式是基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而这种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又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效益的社会性。为了保证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东道国政府享有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态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条款的特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即政府的这种单方面变更不是“根本性”的,并且政府要根据它所做的变更,对合同实行全面的“公平调整”。另外,政府行使终止权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获得他完成的全部工作的合同价金及预期利润的补偿。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东道国政府在签订BOT特许协议时都会做出有条件地行使“变更”权和“终止”权的保证。
三、政府对投资回报率的保证问题
国际上,BOT项目投资回报率共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固定比率式”,即不论经营如何,由东道国政府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比率承担投资回报;第二种是“浮动比率式”,即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确定一个投资回报率的幅度,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的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经营收入低于回报率时由政府补贴,幅度内的收益都归投资者所有;第三种是“自负盈亏式”,即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投资回报率的风险。这三种投资回报率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不能被东道国政府和投资者双方共同接受。相对而言,浮动比率式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运用较多的,如澳大利亚、我国香港地区等,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投资回报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