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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

  第二,通过国际示范法或法律的国际统一化促进各国法律内容的协调一致,消除或减少法律内容的差异。在此情况下,虽然各国的国际私法指引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但因各国法律的差异不大,各国之间的利益也可保持协调。
  第三,在条件成熟时,制订和参加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尽量减少国内法的适用。如果两个国家都参加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则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无论在哪国审理都适用同一实体法规范,两国之间的利益自然得到平衡,这是最为理想的途径,但在主权国家林立的今天,制订国际统一实体法的难度较大,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注释】  沈宗灵:《法·正义·利益》,《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第1页。
同前注,第1页。
参见杜江、邹国勇:《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第91-92页。
庞德:《法理学》第3卷,美国西部出版公司1959年版,第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0-291页。
庞德认为,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André de Hoogh, Obligations Ergo Omnes and International Crimes: A Theoretical Inquiring into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1996, at 11.
参见蒋立山:《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浅谈》,《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 第60-64页。
窦家应:《法的本质:利益关系调整论》,《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第3页。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第22页;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黄进主编:《国际私法》1999年版,第44页;郭玉军:《把握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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